裁判要旨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允诺应予履行,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时,需依法补偿企业损失。本案中,某市政府未完全履行对某某公司的行政允诺,致其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判令政府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争议焦点

案涉征地补偿款的法定支付主体问题。某市政府〔2010〕49 号会议纪要有关对某某公司 “优惠、补偿” 行政允诺是否实现问题?“优惠、补偿” 行政允诺未实现后的责任分担问题。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某某公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依法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合同义务仅为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征地补偿款的支付等相关事宜,依法属于某市政府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某市政府在涉案调解协议首页加盖公章的行为,实质系对某某公司承担相关补偿费用的认可。同时,某市政府在〔2010〕49号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承诺对某某公司因项目产生的额外补偿费用及经济损失,将通过容积率调整、配套费减免等政策措施予以优惠和补偿。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某市政府并未全面兑现上述行政允诺,且鉴于客观情况,原允诺补偿方式已无法有效解决涉案损失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政府对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负有严格履行义务,若出现违约或单方毁约情形,应当依法对相对方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损失产生的背景、成因、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收益等多重因素后,最终判定某市政府需对涉案1682.309万元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841.1545万元,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简要分析

此裁判体现了对民营经济权益的保护,强调政府应守信践诺,履行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允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亦需依法补偿企业损失,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再 XX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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