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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展示?私募基金净值集体“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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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4年8月1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正式实施,该指引要求私募管理人不得向不存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委托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该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销售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展示和传递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
受到新《运作指引》影响最大的,无疑是私募排排网了。就在昨天,私募排排网在发布给投资人的一封信中称,为执行监管新规,公司将下架未与私募排排网建立代销合作的私募基金业绩相关数据。代销产品的上架将持续进行中,部分产品需于8月1日才能陆续建立代销关系及披露业绩信息。
目前,网上诸多百亿级私募的净值展示已经消失,实际上,三方平台与私募旗下所有产品签订代销协议不太现实,因此大量的私募净值陆续“下架”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除了明确代销机构净值展示的“禁区”,《运作指引》还从多个维度规范了私募业的净值披露。在业内人士看来,私募产品净值披露要求的细化与完善有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前私募基金净值展示的“灰色地带”暗藏着很大的投资者适当性风险。一方面,很多私募不需要经过代销机构的尽调便可以有选择地展示产品净值,这容易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另一方面,此前部分第三方平台的私募基金净值展示没有设置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环节,存在较大公开宣传的合规风险。
除了净值披露符合新规要求,托管方还加强了私募嵌套问题的监督。部分托管方近日向私募管理人发布《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层级监督规则的通知》称,拟从8月1日起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嵌套层级事项进行监督,发挥托管机构的监督职能。
通知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非公募资管产品,在母基金规则出台前,应按照资管新规不超过一层嵌套标准执行。另外,存量产品如果截至2024年7月31日已存在两层嵌套结构(即A产品持有B产品,B产品持有C产品),未要求强制整改拆结构,但是不符合投资层级的存量产品不应新增投资层级。若存量两层嵌套结构因全部赎回变成了一层嵌套结构,后续不得重新构建原有的两层结构。
《运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层级要求。
伴随着行业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私募业生态将加速重构,管理人不仅要提升专业能力,还需绷紧合规“这根弦”,将投资人利益放在首位,规范展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方能活下去、活得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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