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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女儿名下,继母必然有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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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离世后,其妻钱女士提起诉讼,要求享有房产的居住权,而占有房屋所有权的赵先生女儿表示反对。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钱女士的诉讼请求。
钱女士诉称,其与赵先生是夫妻关系,其是赵敏(化名)的继母;自己与赵先生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2008年,赵先生与其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房屋登记于赵先生名下。2023年,赵先生去世。钱女士后得知,赵先生在2019年将房屋过户到赵敏名下。
钱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钱女士作为赵先生配偶应当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赵敏反驳道,居住权设立需要书面形式办理登记,钱女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非涉案房屋权利人,因此钱女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主张其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认为: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双方均确认赵先生在去世前未设立遗嘱,也没有证据反映赵先生对钱女士居住一事作出安排。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对居住权事宜作出安排并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情况下,钱女士请求确认其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指出,居住权的设立应当来自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非因双方具有身份关系而自然设立。当家庭成员就居住问题发生纠纷,房屋所有人与家庭成员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居住问题,若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可请求基层自治组织等单位协调处理,难以协调或无共同居住可能性,可通过诉讼方式妥善解决居住问题。法官提醒,为避免居住问题引发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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