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官员们审理案件时,为了逼迫犯罪嫌疑人招供,常常会将”大刑伺候“挂在嘴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大刑,往往是摧打拷之类的酷刑。早在汉代,我国就有使用刑具让犯人招供的做法。《陈书-沈沫传》中记载:”死者除名,罪证明白,拷掠已至,而今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 自汉代以来,刑讯就成了审理犯人不可缺少的手段,甚至在南北朝时期,“拷刑以法”被写入了当时的法律之中。但这样就会产生一些不好的现象,犯人如果熬刑不过,往往会诬服自认。

直到唐朝,刑讯制度才逐步完善。《唐六典》中这样规定: 一,皇族成员、重要的官员、功臣之后,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孩子以及患病的犯人和孕妇,是不能够拷打的。唐玄宗时期,开元25年,还曾颁布了诏令,对于患有腰脊折断、侏儒、一处肢体残废的犯人禁止拷打。 二,如果是要拷打犯人,必须先搞清案情,反复审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罪行后,及时上报要对犯人拷打的原因,等到上级部门核准以后,才能动刑。但如果证据确凿,犯人仍然不招供,可直接定罪,不得滥用刑法逼其就范,违反的官员会受到一定的惩处。

三,使用什么样的刑具以及对犯人施刑的部位、次数、频率同样有具体的规定:拷打犯人,总体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前后受刑时间至少要保持20天以上,若是杖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次,并且杖刑所打的位置,只能是犯人的背部、腿部或者是臀部。如果同一个犯人,先后经过几级官府审理,受刑次数同样不得超过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拷打数量达到上限,仍不供认罪行的,只能是暂时监押起来。 四,对于滥用刑法的官员,交由上级司法主管的官员给予处罚。如果犯人拷打次数超过规定次数,要对滥用刑法的官员打一百大板。如果犯人熬刑不过而死,主审官员将面对两年以上的监禁,情节严重的,还要以命相抵。衙差如果拳打脚踢而使犯人骨折或造成严重伤害的,以斗殴杀伤罪论处。

与我们在影视作品中所看到的不同,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随意折磨犯人,动不动就用大刑的混乱做法。但是,各级衙门往往是做做样子,特别是那样贪官污吏更是将这些规定置之不理。 唐朝以后,到了清代,则有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因审讯需要打板子时,每天不能超过三十个,昼夜审讯时,可以采用酷刑,但只限于掌嘴和跪链,所谓的“掌嘴”不是一般的打嘴巴,是得用皮鞭来抽脸。

总体来说,主审官员用大刑都很慎重,不仅是害怕将犯人折磨致死,而是担心用刑过度,容易出现诈供和伪供,所以,“大刑伺候”可不是嘴上一说,就可以实际操作的,是不能随便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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