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身患绝症痛苦不堪,儿子与医生“共谋”对母亲实施“安乐死”。

若干年以后,给母亲实施安乐死的儿子却患癌后“不改初心”,为自己再次提出“安乐死”请求。

当年负责执行的医生却后悔了:

“就算给我100万,我都不会再干了!”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一起震动全中国的案件,一名59岁的女性在儿子的帮助下被一名医生实施了“安乐死”。

这名59岁的女性名叫夏素文,1986年6月23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身患肝硬化腹水,病情不断恶化,被送入了当地的传染病医院进行救治。

然而,此时的夏素文由于病情进展迅速,几乎已无救治可能。眼看着母亲夏素文浑身瘦骨嶙峋,饱受身体疼痛折磨,王明成决定让母亲从痛苦中获得彻底的“解脱”。

思来想去,王明成找到了医院的医生蒲连升,并请求他帮助自己对母亲进行“安乐死”。

尽管此时的蒲连升深知所谓的“安乐死”并不被允许,但眼看着自己的病人受尽折磨,他不由得也动了恻隐之心。

最终蒲连升答应了病人家属王明成的请求,并在当晚开出的处方当中添加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由于护士都知道冬眠灵的注射后的作用,所以大部分的有经验的护士都不愿意自找麻烦。无奈之下,蒲连升找到了自己带教的实习生帮忙。

1986年6月29日半夜,被注射“冬眠灵”的夏素文死亡,三个月之后,患者的大女儿将蒲连升和弟弟的行为告发至当地警察局。

随后,包括蒲连升在内的两位主治医生和死者的儿子王明成、女儿王晓琳都被作为嫌疑人抓捕归案。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蒲连升和王明成作为当事人并没有杀害文夏素文的故意心态,且患者被注射的“冬眠灵”仅仅只是加深了她的昏迷程度,并未直接导致他们的死亡。

法院认定蒲连升和王明成的行为主客观都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构成,最终,两人都被宣告无罪。

然而整个案子前后却历经了5年之久,这几乎让蒲连升的人生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判决公布后,蒲连升在接受采访的过程当中透露道:“就是给我100万,我也不可能再做的。”

原来,虽然蒲连升最终被宣告无罪,但在这五年当中,他却一直背负了“杀人犯”的罪名,直到他出狱以后也仍旧要面对他人异样的眼光。

原本他只是站在一位医者的角度上,想要为自己的患者在最后一段时间内将痛苦降到最低,但他的行为却让自己成为了众矢之的,出于对自己艰难处境的感慨,他难免后悔自己当年的行为。

“安乐死”案件近年频发

2000年,曾经要求蒲连升对母亲进行“安乐死”的王明成被查出患上了胃癌,为了保住性命,他的胃部被切除了3/4。

在患癌以后,王明成的身体免疫力急速下降,各种疾病折磨着他的身体。2002年2月,王明成像十几年前一样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要求。

但前车之鉴摆在那里,且当时国内法律依旧没有明晰“安乐死”相关问题,王明成的要求被拒绝了。

2003年8月3日,王明成在痛苦中离开了人世。王明成离开以后,他的妻子在媒体采访中表示,王明成死前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够看到国家允许“安乐死”。

无独有偶,近年以来,“安乐死”之争愈演愈烈,国内各地多发与此相关的案件。

2007年,宁夏一名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女孩用自己全身上下唯一能动的几根手指写下了一份“安乐死”申请议案,在议案当中她写道:“我爱生命,但不愿这样活下去。”

2008年,重重庆一名70岁老汉“好心”帮助瘫痪在床多年的八旬老太购买毒药自杀,最终获刑三年。

2015年,安徽一名一岁的男童由于意外致使严重颅脑损伤,父母看着痛苦不堪的儿子含泪请求医院为孩子实施安乐死。

2018年5月,一名患有多种免疫性疾病且不能自理的中年妇女冷某在其丈夫、女儿、女婿的帮助下选择服毒自杀。

诸如此类的案件,近些年来不在少数,这也使得社会各界关于实施“安乐死”必要性的讨论愈演愈烈。

 安乐死合法条件尚未成熟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这些案件当中,大多数提出或帮助安乐死的当事人都是为了帮助死者减轻痛苦,但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始终是不合乎法理的。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实际规定“安乐死”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主动剥夺他人的生命。

社会公众在谈论起我国安乐死问题时,总会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拿出来进行比对,比如瑞士、比利时等。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实际上大部分都是经济高度发达,高福利、高税收的国家。

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内部几乎不会存在由于经济因素被迫接受安乐死的情况。

但作为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而言,不得不考虑如今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保障状况。

倘若在这些社会保障无法被完善提供的情况下允许“安乐死”制度,那么作为群体性动物的人类往往会由于害怕给家中其他的个体带来负担,而被动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

也就是说,很多患者会在违背自主求生意志的状态下“被迫接受安乐死”,但这样的结果,往往违背了安乐死本身的意义。

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刑法干涉的并不是“安乐死”这项制度,而是还没有严格制度保障的“安乐死”。

无论如何,在这些案件判决当中,法官的初衷都是为了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

基于如今的现状,没有严格制度保障的安乐死,势必与我国《刑法》相悖,与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

只有在经济不断的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培养社会大众对于“安乐死”的认同,才能够在未来的某一天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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