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起诉原高管索赔案再审申请被驳回。

日前,承德露露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人承德露露关于与被申请人王宝林、王秋敏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

据悉,这是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就商标拉锯战后,发起的针对露露创始人及原高管的诉讼。算上此前的商标纠纷南北“露露”冲突耗时已近10年。

向原高管索赔1.08亿

这起驳回再审申请的诉讼,始于2020年4月。

与汕头露露在商标争夺战失利后,承德露露将矛头指向了原高管。

当时,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式对露露创始人、前任董事长王宝林、前任总经理王秋敏提起诉讼,并要求二人赔偿损失1.08亿元。

王宝林自1997年至2010年,担任承德露露的董事长职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敏自1997年至2014年任承德露露的董事、总经理,2014年8月至2016年任承德露露的副董事长。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表示,二人于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以承德露露的名义,私下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

承德露露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订,直接损害承德露露及其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王宝林、王秋敏二人以“零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承德露露持有的汕头露露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汕头露露平价增资的机会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汕头露露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擅自分割马口铁型罐装露露牌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根本损害了露露杏仁露在八个省份的零售市场价值擅自决定由汕头露露独家生产并销售利乐包装型露露牌杏仁露饮料……

2022年11月,承德中院判决驳回了承德露露的诉讼请求,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3年12月,河北高院驳回承德露露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4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此次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判决书显示,在生效判决已作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认定的情形下,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主张王秋敏、王宝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北“露露”商标纠纷由来已久

在外界看来,起诉原高管是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的商标纠纷的“番外篇”。

公开资料显示,1995年,为开拓南方杏仁露市场,承德露露的控股股东露露集团和香港飞达成立合资企业汕头露露,双方各自持股51%和49%。其市场范围覆盖华南广东、福建、广西、海南、江西、云南、贵州和湖南8个省份。

随后,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又成立了上市公司承德露露。为了承德露露集团顺利上市,露露集团也将汕头露露51%股权作为优质资产注入其中。汕头露露转变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

2001年,承德露露把对汕头露露控制权回剥给露露集团,同时,承德露露将利乐包包装的杏仁露加工业务独家授予汕头露露。此举,为之后的南北“露露”商标之争埋下伏笔。

2015年,双方之间商标拉锯战正式拉开帷幕。

据第一财经报道,当年,承德露露以商标侵权为由多次向汕头露露发起诉讼,称当初授予汕头露露商标使用权的备忘录等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2018年,汕头露露同样也将承德露露告上法庭。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露露集团、承德露露、露露南方、香港飞达公司先后签署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否长期有效的问题。汕头露露认为,公司对露露的商标拥有长期使用权,而承德露露却认为,露露南方是在非法使用其无形资产。

但承德露露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承德露露又把诉讼矛头指向了签订《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王宝林和王秋敏。

对于此次公告的诉讼,承德露露表示,王宝林和王秋敏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商标的统一及市场的完整,干扰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司长远发展,但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财报数据显示,2023年,承德露露实现营收约29.55亿元,同比增长9.76%;归母净利润约6.38亿元,同比增长6.02%。据悉,其2023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都突破了2019年的水平,也成为其1997年上市以来最高水平。

潇湘晨报记者罗雅琪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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