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于2018年5月被法院宣告死亡,其生前在海淀区有一套房屋,李飞之子李小飞在2021年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在2019年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200万元。李小飞调查发现,该抵押贷款系其叔叔李明办理。故李小飞将李明及抵押权人王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合同不成立。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李小飞的诉请。
李小飞诉称,其父李飞于2018年5月经法院宣告死亡。其生前在海淀区有一套商品房,由李小飞继承。2021年李小飞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发现2019年3月有人冒充其父与王强签订《抵押合同》,以该房屋抵押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及地址变更手续。经调取当时签约人的照片,合同是其叔叔李明所签。李明在李飞被宣告死亡后,控制了李飞的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并冒名办理上述事宜。经王强确认,签订抵押合同的整个过程都是李明办理,王强并未见过李飞。该抵押合同签订前李飞就已经去世,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请求确认抵押合同不成立。
李明未到庭作答辩。
王强辩称,李小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李小飞主张其父亲已经去世,但对此无证据,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真的死亡,也可能其父亲还在世。李小飞主张的照片比对是肉眼比对,并不是鉴定。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不能直接认定其父亲就去世了。合同成立与否需要做鉴定确认当时的签约人是否李飞。宣告死亡的人并不等于就不能进行民事行为。涉案合同应当是成立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9年3月以李飞名义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本案中,李飞被宣告死亡,至本案审理时,未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故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日应视为李飞死亡的日期,自该日起李飞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王强在此情况下主张《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为李飞本人办理,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经询问王强未针对《抵押合同》及登记照片下方签字提出鉴定申请,亦未就其主张提交其他充分证据。在王强无充分证据证明系李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欠缺合意,应属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李飞与王强于2019年3月签订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法官说法】
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双方共同达成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是一种事实状态,是确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的前提。本案中,《抵押合同》是他人冒用死者李飞的名义订立,冒名人并没有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李飞已经死亡,固然也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抵押合同》未成立。王强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可向冒名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实现权利救济。
冒用死者名义订立合同,不同于无权代理,尽管两者都有以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外观,但是无权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了合同相对方自己的真实身份,只是没有获得代理权。而冒名人直接冒充他人身份,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具有欺诈性质,冒名人并没有代理他人签署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本案的冒名人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向王强告知其真实身份,并表示系代理李飞,进而以李飞名义签订合同,则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冒用死者名义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如果本案的冒名人订立合同时如实向王强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王强订立合同,则该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贷款诈骗罪。这也提醒我们,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务必要核实清楚签订合同主体与出示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沙雪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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