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18日电 18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据西藏证监局网站披露,经查,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更新基金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西藏证监局网站

  西藏证监局指出,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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