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当天,小芸的男朋友下班回家,发现女友小芸喉咙处有一道刀伤,人已经僵硬了,床尾和垃圾桶里各扔了一把带血刀具,公共水斗处还有一件带血的衣服。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可一直没有发现可疑人员。9年后,民警通过新技术在老物证上获得线索,得知嫌犯可能在山东某个村子里生活过,经过五年的不断侦查,村子一名老人的一句话,成了破案关键。


一、案例详情


小芸是个长相非常漂亮的妙龄女孩,跟很多女孩一样,小芸跟着打工潮去了大城市里谋生。


辗转多地,小芸在上海落了脚,并交了一个同样打工的男朋友,二人同居后,在宝山区的某个城中村租了一间小房子居住。


小芸和男朋友都没什么钱,二人租的房子也在城中村最里头比较偏僻的地方。二人每天往返在工厂和出租屋,平时很少出门,也不和人怎么来往。

妙龄女子被害,民警紧追14年成功破案,嫌犯竟是名好丈夫好爸爸

14年前的一个夏天,小芸的男朋友下班后回到出租屋,然而他刚一打开门就闻到一股血腥味,再一看,小芸倒在地板上,喉咙上有一处刀伤。


男友吓得立即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屋子里一片凌乱,床尾和垃圾桶各有一把带血刀具,后又在公共水斗处发现了一团染血的衣服。


因为当时技术手段有限,民警在现场留下的证据中,并没有提取到生物物证。


因为小芸和男友租住的房子太偏僻,案发时根本没有目击证人,城中村人员复杂,民警在附近展开排查,又对小芸和男友的人际关系展开调查,但均没有发现可疑人员。


至此,民警判断本案是一起流窜作案,嫌疑人很可能已经离开了,本案也成了一件悬案。但是民警并未放弃,每年都会对这些没有侦破的案件重新梳理调查。


随着技术手段的突飞猛进,9年后,民警在小芸案留下的物证中提取到了新的物证,并查出嫌疑人曾经在山东某个村子里生活过很长时间。


于是,民警奔赴山东调查,可是那个村子里居住的村民都是一个姓的本家,大家相互维护,民警什么也没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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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民警并没有放弃,在接下来的5年里多次前往该村,最长的时候,甚至在村里住了3个多月,就希望和村民搞好关系,获得嫌疑人的信息。


5年时间里,每当从村民口中得到可疑消息,民警们都会立马奔赴过去,重复着发现线索、排除嫌疑的动作。


5年时间,村里人早就对这几个办案民警熟悉了,看到他们前来,还打招呼说:“你们又来了呀?”


终于,民警们的付出有了收获,2025年春天,民警再次来到该村时,一位江姓老人无意中提了一嘴,说他还有个哥哥,只是哥哥很多年前就搬到了内蒙古生活了。


村民无意中的一句话,却再次点燃了民警的希望,民警立即和内蒙古那边取得联系,证实江氏夫妇20多年前就离世了,夫妻二人育有4女1子,临终前,他们将10岁的小儿子托付给了一个姓林的亲戚。


江某的三女儿回忆,弟弟现在应该35岁左右了。


民警精神一震,当年那件案子的嫌疑人就曾经被判断为一名年轻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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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将内蒙古当地符合年龄的男子逐一和当年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比对,最终发现出生于九零年的男子林某嫌疑很大。


首先,金某零八年才上户口,而比他小的妹妹在九十年代就上户口了,更重要的是,金某从08年开始,到11年8月,在上海有大量的交通违法记录,从8月开始,就再也没有踪迹了。


7月14日,民警终于找到了林某,经过生物样本比对,确认林某的生物样本和案发现场留下的一致。


那么,林某到底和小芸有什么深仇大恨?为什么要下此狠手?


林某最开始还不愿意认罪,但是在民警的施压下,林某的心理防线崩溃,交代了当年发生的事。


事情很简单,案发当天,林某喝了一瓶半白酒,路过城中村时尿急,就准备去村里上个厕所,结果无意中看到了在阳台上晾衣服的小芸。


林某惊为天人,心生邪念,于是潜入小芸房间欲行不轨,谁知遭到了小芸的激烈反抗。案发后,林某立即逃回了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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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1、林某涉嫌故意杀 人罪。


首先,林某犯罪主体适格。


林某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犯罪时神志清醒,不存在精神障碍、无意识等导致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能够明确认知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并具备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完全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要求。


犯罪主体是判定行为人犯罪的首要前提,只有主体适格,才能进一步探讨其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林某主观方面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认定。


犯罪主观方面反映了犯罪主体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态度。林某的行为呈现出明显的故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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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日,林某在饮用一瓶半白酒后,见到小芸便心生邪念,主动潜入其房间意图实施不轨行为。当遭到小芸激烈反抗时,他使用刀具致使小芸死 亡。


这一系列行为表明,林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危及小芸的生命安全,却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这种故意心态并非瞬间冲动所致,而是在邪念产生后,通过一系列行为逐步展现出的主观恶意,是认定其犯罪的关键心理要素。


最后,金某犯罪客体和客观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认定。


犯罪客体指的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故意杀 人罪侵犯的核心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林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小芸失去生命,这是对小芸生命权的严重侵犯。


生命权作为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


林某的犯罪行为使小芸的生命权遭到彻底剥夺,破坏了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 人罪侵犯客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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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产生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本案中,林某实施了一系列明确的犯罪行为,他未经允许潜入小芸居住的房间,此行为本身就侵犯了小芸的住宅安宁权,具有非法侵入的性质。


随后,在房间内,他欲对小芸实施不轨行为,遭到反抗后,用刀具刺伤小芸喉咙,这一直接的暴力行为最终导致小芸死 亡。


现场遗留的物证,如床尾和垃圾桶里带血的刀具、公共水斗处带血的衣服等,都有力地证实了林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小芸喉咙的刀伤以及最终死 亡的结果,与林某的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其犯罪的客观事实依据。


综合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细致分析,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被明确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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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某将面临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犯罪手段来看,林某使用刀具直接刺向小芸喉咙这一要害部位,手段极其残忍,显示出其行为的暴力程度和对小芸生命的漠视。


这种残忍的手段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在量刑时会被视为加重情节。


犯罪动机方面,林某仅仅因为见到小芸后心生邪念,为满足个人非法欲望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极深。


这种基于不良动机引发的犯罪行为,反映出其对法律和他人权利的严重无视,进一步加重了其罪责。


犯罪后果上,小芸作为一名年轻的生命,无辜失去了生存的权利,这不仅给小芸本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悲剧,也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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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在量刑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衡量刑罚轻重的关键因素之一。


此外,林某在犯罪后选择逃回老家逃避侦查,虽然多年后组建家庭并在家庭中表现良好,但这并不能掩盖其犯罪事实,也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逃避侦查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而家庭中的表现与他所犯下的严重故意杀 人罪行属于不同层面的情况,不能相互抵消或减轻其罪责。


综合上述各项因素,林某的行为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故意杀 人情形。


鉴于其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犯罪动机的恶劣性以及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林某极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处罚。


具体的量刑结果将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全面情况,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后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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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林某以跑运输为生,他娶了妻生了子,成为一家人的顶梁柱。他吃苦耐劳,给妻儿在最好的地段买了房子,在家人和朋友的眼中,他是个爱妻子的好丈夫,也是个爱孩子的好父亲。


可人做了错事就是接受惩罚,目前,林某已经因涉嫌故意杀 人罪被检方批准逮捕。


来源:看看新闻10.1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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