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缜密侦查,云鼎哑奴案终于真相大白。涉案的三名嫌疑人,似乎无一例外地并非什么厉害角色。

三位嫌犯揭秘

吕仙客,担任云鼎市壁师的角色,甚至不算是一名正式官员。他在当地虽有一定的声望,但仅此而已。令人唏嘘的是,他的两个儿子因为云鼎工程的劣质施工不幸遇难。

吕仙客并不是一个关键人物,面对卢凌风和苏无名的到来,他首先选择的是逃避,避免与二人见面,以免暴露自己。

何玉郎,一位假冒来自皇宫的太监。通过认吕仙客为义父的方式,控制云鼎项目。

赵雨,一位未能考取功名的读书人,曾是云鼎县丞的同窗好友。虽然他参与了云鼎项目的策划,但也成了第一个受害者。

为了独掌云鼎项目,吕仙客将赵雨推入酒池,破坏了他的神经系统,使其失声,并使用暴力手段使他成为面目全非的哑奴。

这三个人无论从出身还是个人能力来看都算不上突出。

赵雨因失去利用价值而被吕仙客首先变成了哑奴。何玉郎本以为会与卢凌风有一场激战,却不料被酒泼中,失去了战斗力。至于吕仙客,连战力低下的苏无名都能轻松对付他。

这三人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他们背后的保护伞。然而,随着云鼎哑奴案的破解,那些所谓的宰相和都督的密信全部被证明是伪造的。何玉郎也不过是个假太监。

虽然何玉郎是个假太监,但他确实与宫中的权贵有着联系。

在太阴会案件中,苏无名等人捕获了一名太阴会的密探,发现其手臂上并无犀牛纹身。该密探坦言,作为执行秘密任务的人员,自然不会纹上任何身份标识的纹身。

宫中的某些人士意图通过云鼎项目来聚敛财富,自然不会使用能够轻易识别身份的真正太监。

毕竟,云鼎项目涉及的非法活动如制造贩卖哑奴、猎杀游戏等在大唐都是被明令禁止的,这些行为无法公开进行。

然而,云鼎项目极其暴利,使得云鼎一跃成为寒州税收最高的城市。加之云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真实情况不易传到长安等地。

幕后的太上皇

无论是最初的长安红茶案、参天楼案还是第二季的魔王杀人案,背后都有太上皇的影子。

长安红茶案的元凶长安县令元来曾宣称有人许诺让他成为长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存在,而这个承诺只有当时的皇帝才能做出。

这句话的指向性非常明显,因为无论是太子李隆基还是太平公主,尽管他们几乎掌控了整个朝政,但他们都无法作出这样的承诺,因为他们同样受制于人。

长安红茶之所以能在长安迅速流行起来,是因为传出太平公主也喜欢喝长安红茶的消息,从而吸引了长安贵族们的追捧。如果元来的计划没有被及时发现,不久后他几乎能控制长安所有重要官员。

参天楼案显然有皇帝在背后推动,而魔王杀人案几乎是皇帝的最后一搏。

最终皇帝选择退位,将皇位传给了李隆基。

卢凌风和苏无名西行途中共遭遇三波刺杀:一波是新皇派人刺杀卢凌风,一波是公主派人刺杀苏无名,还有一波来自于太上皇这边。

新皇和公主可能无意对这两人下手,但他们身边的人则不会放过这个机会。

当皇帝的密旨出现时,人们一度认为云鼎项目背后的保护伞可能是新皇。密旨几乎明确指出,如果卢凌风插手云鼎项目的事,就将他罢黜并押回长安。

单凭最后一句“押回长安”,就足以证明这道密旨是真实的。

深思熟虑后,我们认为密旨并非来自新皇,而是太上皇所发。因为如果云鼎项目是新皇的经济来源,他绝不会把卢凌风贬到云鼎去。

太子对卢凌风有一定了解,知道他的为人。卢凌风上任大理寺少卿后第一件事就是处理积压的案件。

以卢凌风的性格,必定会触动云鼎项目的既得利益者。

结尾思考

云鼎县令皇甫坛并非愚蠢之人,他之所以表现得像个酒鬼,每天烂醉如泥,一方面是因为酒文化是云鼎的支柱产业,上行下效可以促进云鼎的发展。

另一方面,在云鼎项目被摧毁后,皇甫坛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他依旧稳坐县令的位置。

他只将云鼎视为跳板,等待任期结束后晋升。毕竟,云鼎作为寒州税收最高的城市,皇甫坛在此任职,升官几乎是必然的。

在卢凌风和司马亮试图灌醉县令时,喜君提到皇甫坛曾拜访过他的父亲裴家。喜君的父亲虽然现在被贬到了橘县,但曾在官员晋升中扮演过关键角色。如果不是得到了皇帝的绝对信任,皇帝是不会让他担任如此重要的职位的。

就像卢凌风一样,太子也清楚卢凌风不会背叛自己。但他仍然不放心,不让公主的儿子占据这样的关键位置。

皇甫坛并不关心底层人民的命运。甚至用他的话来说,由于云鼎项目的存在,云鼎的犯罪率都下降了。那些想要发财的人都去尝试云鼎项目的运气了。

云鼎项目的猎杀游戏在整个大唐都非常有名,许多外地人都来参加这个游戏,希望能一夜暴富。而云鼎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所以有人在云鼎失踪并不会引起太大的关注。

当地人知道猎杀游戏的死亡率很高,如果有亲人参加游戏后杳无音信,他们只会认为是技不如人,死在了对手手中,而不会怀疑这些人可能没死,而是被整容成了哑奴。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