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部影视剧在爆火之后,陷入争议之中。犯罪剧《漂白》1月17日在爱奇艺迷雾剧场全网独播以来,热度快速攀升,成为爱奇艺热度涨速最快的刑侦类剧集。

1月20日,知名博主“猛哥”(真名“王猛”)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这部新剧无论是剧名还是剧情,“漂白”了他2012年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

对于一部号称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影视剧来说,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对于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又是怎么规定的?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解答这些真人真事改编作品背后,可能被忽视的法律问题。

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误区!

首先需要厘清的一个关键事实是:新闻报道有著作权吗?

“如果是单纯的消息类报道、事实类报道,这是没有著作权的,而在这个案例里,王猛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除了描述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大概率还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如果这样,那这篇报道就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合伙人朱小苏说,衡量著作权的一个核心点是有没有“独创性”,像深度调查这类报道,除了简单地把事件进行描述之外,它的结构、前因后果的铺陈、叙事的先后顺序,包括文字表述等,均可能具有作者的独创性。

根据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下,除非另有合同约定,否则报社、期刊社、电台、电视台的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一般被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朱小苏认为,这则新闻调查报道是王猛在南方都市报做记者时候的采访报道,如果构成作品,大概率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于南方都市报。

根据王猛所言,爱奇艺的《漂白》创作团队事先没有联系他或南方都市报,在宣发材料中,也没有标示原作出处。那么,小说和影视剧《漂白》是有可能侵犯了调查报道《漂白》著作权的。

记者检索发现,2009年,因认为中金网媒(北京)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转载了中国经济时报社刊载的大量文章,中国经济时报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提到“且当前众多网站在上传、转载一些文章时,不予署名并支付报酬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情况当引起重视”。

2015年,新京报下属派博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一点资讯”,认为后者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社会公众对这个法律问题似乎有一个认知上的误区,觉得只要是真实发生的案件,任何人都可使用记者所提供的相关素材而无须获取授权,也不会存在侵权等法律纠纷。”朱小苏说,事实上,我国的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都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报道有智力创作成分,有相应的独创性表达,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独创性”表达是判断抄袭与否的关键

面对质疑,《漂白》编剧陈枰1月21日凌晨发文回应称,2016年有电影制片邀请她创作一部“杨树彬团伙911杀人碎尸案”为原型的电影剧本,她随后将此故事改编成小说。该小说的核心概念“漂白”来自于案件主办人员的采访中听到的“身份漂白”。

陈枰还表示,“对所有原型的采访、案头工作我都有留存证据和证明”并“支持双方以专业法律途径和方式来解决问题。”

《漂白》编剧陈枰回应

如果本案真的诉诸法律途径,那么法院会依据哪些内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呢?答案还是在“独创性”三个字上。

“如果编剧只是对这个事件进行改编,没有引用记者的‘独创性’表达,那么就不构成抄袭,反之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蒋振伟举例说,陈枰的小说中有一段邓立刚跳上窗台威胁对方跳楼的情节,据王猛称,这是他专门到包头采访凶犯小区邻居才获取到的细节,警方材料中并没有记载。再比如,王猛通过采访杨树彬小舅子并向小区保安求证得到的独家内容,也在陈枰的小说中出现。

目前,王猛已经列举出了小说中17处涉嫌抄袭或洗稿的内容。当然,因为这些事件都是真实发生过的,所以陈枰有可能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获得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但这需要她能拿出可靠证据加以证明。

朱小苏也表示,要结合小说、小说改编的剧本和王猛的深度报道进行比对,看一看两者之间是否有相似性。“比如,王猛提到他的新闻报道中有些笔误,如果在小说,或者电视剧的剧本里也原封不动被照搬,那么法院认定侵权的可能性就更高。”

王猛列举的部分涉嫌抄袭或洗稿的内容

对于目前的争议,爱奇艺方面回应称,己方拥有小说《漂白》完整的版权链,正在积极处理和沟通此事。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南方都市报决定起诉,那么小说《漂白》的作者陈枰和电视剧出品方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如果出品方事前不清楚存在抄袭,且官司败诉,那么出品方还可以另行起诉作者陈枰,要求她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蒋振伟提到,版权与法律意识强的导演会知道要提前做好沟通。比如,拐卖儿童题材作品《亲爱的》,南方都市报等媒体也曾报道过原型案件,导演陈可辛的团队拍摄之前就跟相关媒体联系,并在电影片头把合作媒体进行了展示。

真人真事改编亦不可忽视名誉权问题

近年来,由真人真事改编的现实主义题材,似乎成了影视剧新的“流量密码”。但是,真人真事不是创作者的“免罪金牌”,改编仍然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名誉权侵权是真人真事改编作品容易触碰的“雷区”。根据我国法律目前的规定, 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创作无需得到原型人物授权,但民法典第1027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前我国已有相关判例。据《检察日报》报道,1990年7月,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与黑龙江电视台、龙江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一部12集的电视连续剧《赵尚志》,第12集中讲述了一个叫“冯界德”的收山货的人在得知赵尚志的行踪后,向日本侵略军告密,赵尚志因此被害。

黑龙江省鹤岗市民冯景华一直以爷爷冯界德当年曾经为赵尚志提供过帮助为傲。然而,在观看电视连续剧《赵尚志》后,他吃惊地发现爷爷变成了出卖赵尚志的叛徒。对此,他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并于2013年4月15日将制作中心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电视剧《赵尚志》中出现的人物“冯界德”与冯景华的爷爷姓名同音,所从事的行业相似,但是并不能确定剧本中的“冯界德”就是以冯景华的爷爷为原型作为创作依据,未支持诉讼请求。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详细了解并调查之后认为,冯景华的爷爷冯界德的自然状况、工作、经历、生活环境等自然特征与电视剧《赵尚志》中的“冯界德”高度一致,从一般人的角度和常理分析,社会公众、特别是认识了解冯景华爷爷的特定人群,容易将电视剧《赵尚志》中的“冯界德”与冯景华的爷爷联系起来,以致降低对冯景华的爷爷及其后代的社会评价。2016年6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决定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接到检察机关民事抗诉书后,指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12月15日,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制作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向冯景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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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闲乐 王海燕

微信编辑:安通

校对: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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