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听到一个观点,只要公司出现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就可以被迫解除还能主张经济补偿。这个观点的确有法律依据,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有这么明确的法条还有争议吗?就像曾有人评论过我的文章说“拿法条说法,而不是按各自的理解去释法”。所以,这位朋友遇到类似问题估计就直接仲裁去了。在此,我劝各位谨慎一点。关注分享不迷路~

《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并非无条件倾斜。人尚有三急,企业当然可能遇到特殊情况,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被迫解除的权利,旨在防止公司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而没有相应惩罚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工资情形时,仍要考虑其主观意图,究竟是情有可原,还是故意为之。

00后女生被辞硬怼公司拿回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其中,司法解释对于三十八条(二)情形在四十五条(三)明确解释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此处增加了“无故”二字。“无故”字面意思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意思,体现用人单位的恶意性与肆意性。

那么实践中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属于恶意呢?这点需要朋友们结合自身情况衡量一下。

一、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比如账户被执行冻结查封、公司资金链断裂停产停业等。公司通过员工大会或者公告方式已告知员工。

二、工资计算方式存在明显争议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发部分一般不能视为拖欠工资。ps:有争议也不能完全不发。

三、仅少量欠发或者迟延发放情况并不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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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需要对晚发、迟发的原因进行说明并举证,也不能仅凭口述便视为迟延发放工资是合理的。咱们点个关注、点个赞继续观看。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迟发多久可以被迫解除呢?

关于公司经营困难这点来说,我尚未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个案处理也并不统一。结合一些具体情况可以总结为: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亏损,亏损额累计不断增加;日常销量、订单量严重下降,不足以覆盖日常开支;出现长期大面积停产停工、拖欠工资情况。注意:个别月份、年份的亏损不能视为公司经营困难。

关于迟延发放工资多久可以被迫解除的问题。各地对于拖欠工资周期规定略有不同,就北京地区举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因经营困难迟延发放工资原则上不能30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据此,出于谨慎考虑,建议员工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30日)左右,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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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劳动争议纠纷看似简单,但是具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制,还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各地区高院的指导意见和解答、各地方政府的各类规定等,需要针对各种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劳动者如果遇到劳动争议,最好提前咨询律师,对自己目前的现状有个初步把握,再做判断和决定。#00后女生被辞硬怼公司拿回双倍工资##还记得第一次发工资是多少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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