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7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 十多张信用卡借给朋友刷,对方逾期不还咋办?近日,思明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出于对好友的信任,在朋友的请求下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可当对方透支不还款时,自己却陷入债务泥潭。
遭遇 信用卡借给朋友刷,自己陷入债务泥潭
小坤与小杰(化名)是多年的好朋友。小杰做生意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会时不时向小坤借钱,但小坤有时也没有多余的存款可以借给他。于是,小杰便怂恿小坤向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从银行刷钱出来,再借给他。
之后,小杰三天两头就向小坤借钱还钱。小杰说:“要不你把卡放我这,我自己刷自己还,省得天天麻烦你转来转去的,都是兄弟,你放心,我一定不影响你的银行征信。”
于是,自2020年开始,小坤陆续将自己名下十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交付给小杰使用。刚开始,小杰还能在每月的信用卡账单日准时还钱,可是后来小坤开始频繁收到各大银行发送的催款信息。信息显示,其名下信用卡到期未还款,已超期。
对此,小杰说:“哥们,我这个月手头有点紧,要不你先帮我还进去,当我找你借的,回头我再转给你。”
由于担心影响自己银行征信记录,小坤无奈之下只能先向银行还款。两年下来,小坤已经代小杰向银行还款70余万元。在小坤的强烈要求下,小杰出具一张7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小坤支付利息。
到了2024年,小杰仍拒不还款,忍无可忍的小坤向法院起诉,并称出具借条后又替小杰还款20万元,现要求小杰返还90万元,都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判决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坤向多家银行偿还名下信用卡的欠款共70万元,与小杰《借条》上的借款金额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二人成立借贷关系。但小坤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二人的借贷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小坤要求小杰返还7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借条》被认定无效,《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故小坤要求小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小杰占用小坤的资金,确实给小坤造成损失,因此判令小杰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小坤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针对小坤自称另外代小杰偿还的信用卡欠款20万元,由于小坤未能证明借条出具后到2024年期间其名下的信用卡是小杰在使用,且小杰也没有再出具书面凭证予以确认,因此小坤要求小杰返还2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小杰返还70万元款项;不过,对小坤要求小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和要求小杰返还2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借贷合同无效?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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