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关不羽
“工资卡转账限额被降到500元”近日登上了微博热搜。
这其实不算什么新闻。今年5月末,界面新闻就曾有过报道,某地的苏先生称在没有得到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工资卡每日转账限额被下调到500元。
苏先生打电话给网点,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支行的行为,是为了保证卡内的资金安全和反诈骗。如果想要恢复额度只能到营业网点去办理。
分不清诈骗和正常支付,银行成了给顾客带来不便的“弱智”,当时就引发了争议。
可是,即便存在大量争议,各地银行依然我行我素。7月以来,浙江、山东、山西、河北、辽宁、贵州等地多家银行发布公告称,调降部分客户的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额。如今,终于闹上了热搜。
01
一位从事反诈骗工作人士对媒体表示,银行降低转账、ATM取现额度本意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等交易风险,由于各家银行风控尺度和理解不同,容易“误伤”普通用户,给大家用卡带来不便。
这仅仅是“误伤”、“带来不便”吗?非也,银行未经顾客同意、擅自限制顾客取款的行为,可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顾客的取款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管银行的“初衷”如何,都不可以擅自限制顾客的取款自由。而这还不是最离谱的做法。
6月中旬,吉林银行发布了一项新规定,对客户取款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单笔取款超过2万元的客户需要向当地派出所报备。取自己的钱,还要跑趟派出所,简直是离谱。
这么过分的规定,这样漠视法律赋予顾客的权利,一句“初衷是好的”显然有欠说服力。
银行这样无厘头地为难顾客,也有自己的无奈。问题出在了银行,根子却在不合理的反诈考核压力。
近年来,反诈的压力层层加码,银行承受着各种KPI考核、追责的压力。可是,银行归根结底只是商业机构,是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不是管制顾客的。在外部压力之下,银行只能选择把麻烦留给客户的擅自设限。有些是银行自定的“土规定”,有些却是来自有关部门的干涉。
一位国有行分行人士对媒体表示,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一刀切”的情况存在,有些是当地监测到近期网络洗钱和诈骗高发,银行网点为了配合属地反诈部门不得已采取的行动。
这个“不得已”确实道出了银行的无奈。银行再强势,在有关部门面前也就是个“菜鸡”。“取款自由”“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就这样被轻易突破了。
只要“初衷”良好,顾客的“权利”就可以轻易被“权力”突破吗?这是关乎法治的大问题,需要司法专业人士的解答。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权力”和“权利”的冲突,是有明显副作用的。权力方便了,权利就不便了。
02
有专业人士提出,“客户应该配合银行做好尽职调查,理解银行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银行也要统筹风险防控与金融服务,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同时,满足客户日常生活中的正常资金结算需求”。
这种貌似平和中正的“完美废话”,真是令人哭笑不得。老百姓取点钱罢了,居然要面对“尽职调查”的超规格待遇,只有诚惶诚恐的份儿。想不配合又能如何呢?想怎么调查就怎么调查,要办啥手续就办啥手续,予取予求。
要银行“统筹风险防控与金融服务”,更是纸上谈兵,因为根本做不到。像2023年一季度,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就处理了11.02亿笔业务,日均处理业务量达到了1224.66万笔。如此庞大的业务量,要求银行按照“尽职调查”的高标准搞风险防控,显然是行不通的。
技术上行不通,但KPI不能不完成。那么,用“一刀切”的方式把麻烦留给顾客,就是不可避免的。
反诈这道题,没有“天下无贼”的最优解,那就只好转换解题思路。抓不住诈骗犯,但是抓得住顾客啊。所以,不管监控系统有没有漏洞,标准是不是合理、流程是不是透明,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就是压力层层加码,最后一股脑儿传递给顾客,就算“尽职”了。
“权力”轻易压到了“权利”,只会好心办错事。初衷是保护顾客,结果却是把顾客管制了。严监控的对象本该是罪犯,却成了大面积监控顾客。以这种本末倒置、角色互换的方式实现“安全”,未免过于讽刺。
连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安全还有多大价值。而且,限制取款的极端做法不只是带来不便,还会造成金融系统、宏观经济的潜在风险。
任何的法定权利都有相应的社会功能,不是白给的福利。“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不仅是银行储户的方便,更是金融系统信用的基础和金融运转效率的保障。无论“初衷”如何,大范围限制取款自由,都会造成金融系统脆弱的负面印象。
因取款不便导致的支付延迟、消费受限,会对造成经济循环的伤害。这些潜在风险一开始或许不显著,但是随着限制取款的影响扩大、时间延长,会越来越不可控。
03
为了反诈限制取款,不仅是安全性和便利性之间的平衡,更是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优先级问题。即便行使“权力”的初衷再好,也不能损害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常识和底线。
反诈的压力的确很大,有关部门急于取得成绩,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无论压力再大,措施也要合法合理,技术要可行,程序要合法。任何解决方案,都要以尊重法治、尊重合法权利为前提。何况限制取款的做法是治标不治本,既抓不住骗子,也打不掉诈骗的渠道。
反诈是一项长期工作,脱离实际的急于求成并不可取。限制取款的问题出现在银行,解决的方法是要从源头减负。
反诈的目标要合理设置。预防犯罪并不等于消灭犯罪,“天下无贼”从来都不现实。制定过高的目标,非但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反而会让个人权利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变得更为脆弱。因此,反诈工作也需要循序渐进、固本培元。
总之,“为了你好”的初衷不是权力越界的理由。公共事务要少谈“初衷”,多关注“权利”,还要注重结果。
归根结底,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情可以无限,社会资源不是无限的。公共部门的责任不能无限放大,权力不能没有边界。反诈是为了保护弱者,但也不能把银行系统搞成了“弱智”。
有关部门尽责预防,银行尽责提醒,少数人还要贪图小利、轻信谣传做出错误的选择,那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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