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高院

鹿寨籍男子罗某花1万元网购一台农用挖掘机,不料,得到的却是一台玩具挖掘机,货不对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于近日作出判决,卖家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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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罗某因打理自家果园需要,通过闲鱼平台在周某开设的店铺选中一台一吨重迷你微型工程履带多功能挖掘机。挖掘机商品详情页写明:“破碎/抓木/耙草/钻孔一机多用不止挖掘”,售价1万元。罗某与店主周某确认功能配置后,支付1万元货款,生成电子订单。10天后,罗某收到周某寄来的一台玩具挖掘机,与其要购买的农用挖掘机相差甚远。与周某协商未果后,4月15日,罗某告到鹿寨县法院。

罗某提交其与周某的聊天记录,证明购买挖掘机前,向周某询问了产品情况,周某承诺挖掘机在农村果园也可以用,罗某基于此才付款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周某退还罗某1万元购物款并给予三倍赔偿,罗某退还周某寄来的玩具挖掘机。

法官说法

消费者遭遇欺诈,不仅可以要求退款退货,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所售货物价款的三倍赔偿,商品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进行赔偿。消费者要注意收集留存证据,可以提交网络订单截图、交易快照、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商品实物、检测报告、维修单据等。这些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有力证明,也是判断消费者是否因商家误导而进行购买的重要依据。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鹿寨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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