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监委纪委加大了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不少隐蔽的腐败利益实现方式得于公开,如交易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高利转贷型受贿、挂名领薪型受贿、期权型受贿、数字货币型受贿等。
       其实在笔者看来,不管是什么样腐败形式,只要抓住钱权交易、利益输送的本质,任何腐败形式都有迹可循。
       李某作为某城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通过向银行董事长行贿40万获得该职位,在职务晋升之后,6年时间先后收取6位银行业务合作伙伴好处3622万元,其中2726.745万元由行贿者保管,另外李某案发后第一时间就交代行贿事项,直接导致老领导的落马。
       这个案件再次告诫各家银行加强金融市场部员工行为规范管理重要性,同时也提醒银行各位高管应保持与下属干干净净关系的重要性。


       案件基本情况
       (一)行贿情况
       2013年,李某(注:1979年5月29日出生)担任甲城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期间,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给时任甲城商银行董事长、行长的李甲某送现金40万元。
       (二)受贿情况
       2013年至2019年,李某在担任甲城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全面主持金融市场部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3年至2016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与上海某金融服务公司投行部总经理,由李某为该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帮助,林某向其支付好处费,后林某共准备好处费850万元,二人商议由林某保管。2020年12月2日,李某让林某支付购物款3.255万元。
       2、2014年,李某与A信托公司财务顾问张某商议,由李某为该公司提供业务帮助,张某向其支付好处费。2018年12月4日,张某按照李某要求,安排他人向李某姐姐转账100万元用于李某购房。
       3、2016年,李某与B信托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吴某商议,由李某为该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帮助,吴某向其支付好处费。后吴某共准备好处费1200万元,二人商议由吴某保管。
       4、2017年至2019年,李某与某科技公司副总裁徐某商议,由李某为该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帮助,徐某向其支付好处费,后徐某共准备好处费1300万元。2018年至2020年,李某分五次收受徐某所送现金620万元,剩余680万元二人商议由徐某保管。
       5、2018年,李某为C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帮忙,2019年两次收取该公司副总经理庞某给予的感谢费22万元。
       6、2018年,李某为D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业务合作帮助,2019年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某给予的感谢费150万元。


       案发及获刑情况
       2023年2月16日,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监委留置,202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
       (注:从留置到刑事拘留长达六个月,也是目前规定最长留置时间,这也说明办案人员在做实李某犯罪证据方面还是花了不少力气)
       李某留置后,不仅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还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罪行。
       (注:对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而言,当面对执法机关时候,其心态已经奔溃了,特别是在办案机关已经掌握部分犯罪行为情况之下,将自身所有问题交待清楚可能是当时最好的选择。另外,结合2023年3月网络传言,甲城商银行前董事长李甲某被调查信息,由此可知,李甲某的落马是由李某案引发的。)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36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4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李某非法收受的由他人保管的2726.74万元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处罚金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及孽息3650万元,予以没收。


       启示录
       启示一:由行贿人保管受贿所得,隐蔽吗?
       由本案可知,尽管由行贿人保管受贿所得看似不在受贿者手中,但这不影响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本质,是期权型受贿,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在笔者看来,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行贿受贿关系是极不牢靠的,事发时,行贿者为了减轻自身罪行几乎都会及时供述行贿情况,若没有事发,存在行贿者将来不认账的风险,受贿者无法拿到已经承诺的利益。
       启示二:下属给予好处能拿吗?
       由于目前还未披露甲城商银行董事长刑事判决书,李某向其领导行贿40万元具体细节无法知晓。不过,笔者很好奇的是,
       当李某将40万元现金拿到其领导面前
       ,时任该行董事长作何感想?
       这种钱怎么就敢收?这么一笔大额现金,李某肯定是要收回来的,如何收回?那肯定也只有权钱交易这一条出路,
       所以该行董事长收了李某40万元现金,基本上就能预料两种结果:
       一是李某难逃权钱交易必然结果,在任时无法有效对李某进行管理;二是自身事发概率进一步增加。
       为此,笔者建议哪些当权者面对下属行贿者,为了自身威信,也是为了自身美好人生轨迹延续不断,应该毫不犹豫说NO,并在组织内部构建有助形成风清气正氛围的机制。
       启示三:银行金融市场部风险控制的建议
       从李某六个受贿对象来看,都是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合作方,既有信托公司,也有资产管理公司,也有上市公司。
       为此,笔者建议,各家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应该明确金融市场业务的基本定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回归支持本地经济的市场定位,进一步规范资金业务,逐步降低异地资金业务、自身无法掌控的资金业务的规模,同时也要加强金融市场部相关员工行为规范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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