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驾驶失误导致车辆侧翻同乘人受伤责任谁担? 法官:好意同乘虽是社会公德提倡的行为,但法律并不完全免除其赔偿义务

生活中,搭顺风车的现象非常常见,既节约费用,又方便出行。但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伤亡,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南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表兄弟对簿公堂的案件,承办法官秉承“如我在诉”的理念,倾心调解化解双方心结,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妥善处理案件的同时,也修补了双方当事人的亲情裂缝,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和力度。

事件 好意载人出事故 搭车人索赔医疗费

贾某和于某系表兄弟,2023年2月的某天,村中有老人过世,同村居住的两人都前往帮忙。贾某在驾驶自有三轮摩托车返程途中,偶遇于某在路边等车,贾某降低车速,于某自行爬上三轮摩托车的后车厢,表示要搭车同坐一段路,贾某并未拒绝。

三轮摩托车行驶到一处陡坡时,贾某因驾驶失误,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人员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为单方事故,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于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产生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5万余元。贾某垫付了约3万元医疗费,但就后续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经公安机关、司法所等部门多次调解无果,于某将贾某起诉至法院。

调解 驾驶人支付赔偿款1万元

受理该案的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

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一方面向双方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和侵权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法官以亲情为切入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打开心结,就赔偿金额再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原告于某同意降低部分赔偿金额,被告贾某当庭支付了赔偿款1万元。

释法 可减轻责任但非免除责任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乘顺风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行为常常发生,如邻居间免费搭乘、同事间无偿同乘、亲属间固定同乘等。在法律层面,好意同乘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贾某搭载于某系好意同乘行为,贾某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对双方作出调解,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好意施惠是社会公德提倡的行为,但是法律并不完全免除其赔偿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驾驶人是需要向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会酌定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免除责任。酌定减轻的标准,需要从侵权人的事故责任等多方面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需要减轻驾驶人多少责任,法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或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超速等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认定为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搭乘人有不系安全带等情形,则可认定搭乘人存在过错。

所以,无论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作为驾驶人,如果碰到有人搭顺风车,应谨慎驾驶,确保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要慌张,及时报警,并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报记者 起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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