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延伸:
       商号就是产品制造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字号。
       二、事实依据
       这是一张产品认证证书。
       证书上经常会写明“委托人”、“制造商”、“生产者”、“生产企业”等名称地址:


       一般来说
       生产者——生产企业(国内CCC认证等多用此说法)
       制造商——生产厂(国标等多用此说法)
       二者配套使用即可。
       委托人(申请人):
       证书的持有人。
       生产者(制造商):
       产品的设计者,持有产品的商标,对产品提出质量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生产厂):
       产品的实际加工工厂。按照生产者(制造商)的要求,生产认证产品。一般负责关键件的采购,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加贴认证标志等工作。
       延伸理解:
       1.生产企业(生产厂)是工厂检查的对象。
       2.生产者(
       制造商)与生产企业(生产厂)可以是同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不同单位。制造商是注册的单位名称,而生产厂是实际的产品生产地。


       三、问题引出
       3.1、产品商号主体与生产主体不一致怎么办?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案一:中国政府采购报公众号:产品商号主体与生产主体不一致怎么办?


       问题二:
       问:供应商A公司响应的货物实际由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贴A公司商标,A和B都是小型企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中,A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制造商为A公司或B公司,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待遇?
       答: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供应商A公司委托其他B公司生产,虽然商标是自己的,但不是由自己生产,若无其他情形,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问题三:目前很多供应商生产的设备都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A公司负责运作,B公司负责贴牌生产,B公司为中型企业,A公司为小微企业,A公司以自己品牌中标且承诺自己是小微企业,问A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待遇?
       答:
       A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待遇。
       品牌与生产的分离是现代制造业分工和细化竞争的结果。A属于制造商,B属于生产商,虽然A可能没有生产线,但A通过自己的品牌和定制方案和制造商一样能做出统一生产决定。由于A公司有自己的品牌、而B公司则属于OEM工厂,并没有自己的品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货物制造商须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因此,A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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