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小孩遭碾压 车主亲友称司机躲不及#

本文作者:赵岐龙

2024年8月11日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某公路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机动车一方在正常行驶时,迎面一骑行车队路过,其中一个骑行男孩迎面摔倒在对向车道,机动车司机猝不及防,从男孩头部碾压过去,致男孩当场死亡。据媒体报道,该男孩的父亲是骑行车队的组织者,对骑行非常有经验,该父亲多次带男孩参加骑行,曾有网友曾提醒孩子太小,不适合骑行,被男孩父亲以“关你什么事儿”回怼。那么在这起事故中,机动车司机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孩子及其父亲是否有过错等问题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本人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发表个人浅见,供大家参考!但愿对以后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所裨益。

一、机动车一方与骑车男孩是否有过错、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据说每小时50公里),骑车男孩摔向了对向车道即机动车一方的车道,导致机动车驾驶员来不及刹车或躲避,致男孩死亡,驾驶员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是,是不是驾驶员没有过错,他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民法典》第1208条的规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两种情况。如果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骑车男孩的骑行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尤其是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首先,骑行车队的成员应当是成年人,并且应具有一定的骑行经验,这样不仅能保护好自己,也能防止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公路上各种车辆混杂其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复杂性。这种骑行不仅对骑手的骑行技术要求较高,还对骑手的意志力、判断力、反应能力要求均很高,否则,将会给本人或他人造成一定的危险。本案骑车男孩是未成年人,其不应该参加这种骑行,因此,具有一定的过错。

其次,该男孩骑行时占用了机动车道(其他成员也占用了机动车道),违反了交通规则。再次,该男孩是摔倒了对方车道导致机动车避让不及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从责任的划分上,骑行男孩应属于全责,机动车一方应该是没有责任(目前没有看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只有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基础并非是公平责任或者人道主义,而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也是现代侵权法平衡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危险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一种利益平衡。当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不到10%的责任也可以通过车辆保险予以分散风险。

二、男孩的父亲是否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由于男孩系未成年人,父亲是其监护人,父亲在监护期间令其从事冒险活动,并且在他人善意提醒时,仍然没有在意,甚至回怼他人,原则上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由于该父亲系孩子的监护人,与孩子在家庭财产上属于一体的,虽然监护不力,但是不存在赔偿问题。反而,如果是该男孩骑行期间导致他人损害,该父亲需要承担一定的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

三、如果该骑行活动由他人组织,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媒体报道,该骑行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并且已经组织多次了。如果该组织者并非男孩父亲一人,还有他人参与,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该男孩根本不符合骑手条件,如果组织者明知其不符合骑行条件,还让其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活动的骑行活动,造成骑手损害的,组织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活动充满了风险或危险,从事活动者也属于自甘冒险行为也应该分担一部分责任。但是骑行活动的风险性较小,本案系意外事故导致,原则上也不应适用自敢冒险原则。

四、事发道路是否正式通车及对赔偿责任的影响

根据新闻报道,事发道路虽然具备通车条件,但是还未交工验收,更未竣工验收。但是从行车记录仪看,该道路已经画了交通标志线,区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车道,已经具备了通车条件,仅仅是未交工验收。按照法律规定,道路应当先交工验收,通车两年后再办理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原则上不应该通车,换言之,机动车在未交工验收的道路上不享有路权,此时,机动车若强行在未交工验收的公路上驾驶,是具有一定过错的。但是本案貌似有很多车辆均在公路上行驶,如果在道路的两端没有禁行标志或者没有设置路障,机动车驾驶员很难知晓该道路是否具备通车条件,那么,驾驶员很难认定具有过错。

道路的管理方没有设置禁行标志或设置路障,原则上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这种过错与损害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除非是该道路存在设施瑕疵、养护瑕疵等而致人损害,否则,道路管理方原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培养孩子从事体育活动也是“少年强则中国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孩子对体育活动的危险性没有充分的认识,所以,家长或老师在鼓励孩子参加体育锻炼的同时,也一定要确保孩子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活动。巴黎奥运会中国健儿获得了优异的成绩,举国掀起了更高的体育热,但是,奥运会闭幕当天发生这起骑行事件让我们不得不警醒,安全第一是放在首位的,任何一项成绩的取得都不应以牺牲人身权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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