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发生在甘肃的一桩旧案,一位十岁女孩遭强奸,办案民警隐匿无罪鉴定致嫌疑人蒙冤入狱,详尽呈现了此案的种种细节与秘辛,引发了公众的关切与讨论。

时间线大致如下:2015年10月25日清晨,兰州新区一名10岁女孩在学校附近遭到一陌生男子的性侵犯,经被害人指认是常在其家小卖部打麻将的张开胜。兰州新区西岔派出所由此认定张开胜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刑拘。这一切看起来没毛病。

2016年5月30日,皋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在法院未当庭宣判后的第三天,张开胜强奸案出现重大反转:因另一起强奸幼女案被抓获的余碎虎已查出是该起强奸案的真凶。随后,皋兰县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书”;当年7月1日,张开胜被从看守所释放,此时他已经被羁押244天。

试想一下,要是此案的真凶没有被抓获,对张开胜,当地的检察院大概率会提起公诉,法院大概率也会重判。否则检察院也不会下逮捕令,令其在看守所被羁押了这么久。所以,此案能被翻过来,是基于真凶落网这一非常偶然的因素:这个反证据太硬了,有司不得不把案子翻过来。

既然真凶落网,此案不成立,办案人就会受到追究,有两位办案民警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判的是缓刑,没有被判实刑是否惩罚畸轻?除了警方,检察院是否也有责任?

第一、根据对两名办案民警的一审判决书,受害女孩的父亲陈述:案发当天,女儿回家后哭着说她被人欺负了,当时他拉着女儿到处找作案人,但未找到。过了四五天,女儿看见在家里打麻将的一个四川人,说那个人好像是欺负她的人,因为当时不敢确认就没声张。次日,待女儿再次看见那个打麻将的人浑身发抖,这才敢确认那个人就是欺负她的人。

其后,张开胜被带至派出所后,被要求承认强奸了小女孩。据张开胜陈述,他刚开始的时候否认了强奸的犯罪事实。但西岔派出所民警对他殴打、威胁,并给他念了一段五六页的笔录,让其承认笔录里的事情。等他承认时,办案民警就在电脑上做笔录,并用手机对他录像,“民警说什么,我就承认什么。以为全部承认了,我就能出去。”

刑讯逼供是被明令禁止的,但也有办案民警先认为或严重怀疑嫌疑人有罪了,会不断“上手段”。但即便大多数时候对、极少数时候错,依然可能毁掉一位无辜者的一生,如果案件翻过来,办案人员也难免被追责。所以依法依规办案,不仅仅是对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也是保护办案人员自己。总之,从受害者指认到张开胜被刑讯逼供认罪,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所谓的犯罪,这构成这桩冤案的起点。

2015年11月12日,皋兰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张开胜,这发生在强奸案的17天之后;如果从指认与报警那天算起,那就是11天或12天之后。在没有除指认与口供之外的任何客观证据之下,检察院就把张开胜给逮捕了。据皋兰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称,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他们认为该案证据单一,并且在审讯嫌疑人时,张开胜翻供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认为派出所和小女孩冤枉了他,并强烈要求作DNA比对。要说检方完全不知道张开胜被刑讯逼供,也难以让人信服。

第二,报道说,面对警方提交的有罪供述,皋兰县检察院审查后“并未盲目采信”,可惜这一些发生在张开胜被逮捕羁押之后。皋兰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张开胜,并出具附条件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将被害人身上及犯罪现场提取物与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比对。但检方难道不应该在DNA比对出结果后再决定逮捕与否吗?

根据对两名办案民警的一审、二审两份裁判文书,受害人的父亲在案发当天已向警方送来了受害人衣服上残留的犯罪嫌疑人精液,这是此案最核心的证物。

据警方多名办案人员的证词显示,2015年11月3日,马甄安排另一涉案民警李某将李梅受侵犯时穿的衣服及张开胜的血样交给刑警大队李泓序送检。大约一周后,李泓序将市局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通知了李某,说衣物上的精斑与张开胜血样的DNA不一致,并要求重新采集血样进行鉴定。

2016年1月25日,皋兰县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害人当时所穿衣服并作DNA鉴定。为此,西岔派出所重新向兰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提供了受害人、嫌疑人的衣物及血样进行DNA鉴定,结果仍是“经遗传统计学分析,排除上述精斑为张开胜所留”。

2016年2月20日,西岔派出所根据此鉴定报告作了一份《补充侦查报告》递交给检方。裁判文书显示,在检方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中,两位民警在明知DNA鉴定结果与张开胜血样又不符的情况下,仍称“关于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及的提取被害人当时所穿衣服残留物作DNA鉴定,我办案单位提取后交兰州市公安局鉴定,未发现有精斑等物品残留,无法做DNA鉴定”,并将此案重新移送起诉。

这就是在启动案件纠错机制后,对两名办案警察抓到的实锤。只是他们的动机值得玩味:为什么明知张开胜不是作案者,仍要隐匿无罪鉴定将此案做成实案铁案?似乎是基于一种精明计算与赌博心态:如果承认张开胜无罪,那之前的刑讯逼供与逮捕羁押就要有人对此负责;为了不被追责,索性将错就错,公检法一条龙,此案被翻过来的概率极低,只不过,这一次,小概率事件真的发生了。

如果是这样的考量,那么是这两名办案警察独立作出的吗?两人对张开胜的作为相当于栽赃陷害,为何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只是判决一个缓刑?

真凶现身,阻断了这一冤案变成铁案,但显然,冤案纠错不能建立在这样的小概率事件上,而应基于对客观证据与正义的坚守。公检法三个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做到,冤案就不会发生。理想的状态,是每一个环节各司其职,敬畏天理,慎用手中的权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斌

责编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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