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可享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经市政府同意,郑州市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这是记者7月30日从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获得的信息。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当月停止待遇

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标准、起止时间以及办理方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工作,确保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待遇政策享受上的公平性、一致性。

新政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其参保人员缴费当月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当月停止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非初次参保,缴费当月可享待遇

新政调整了非初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郑州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时间。主要指在我市参加工作并缴纳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后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

政策规定,2024年1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初次参保,享受待遇需连续缴费满3个月

新政明确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时间。具体来说,202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

灵活就业人员欠费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退保

新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自足额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新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其本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保险待遇按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新政自印发日起实施。对2024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前参保人员产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费用补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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