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负债2544万申请个人破产合理吗

资料图:破产不是一次性措施,需要长效机制保障。图/IC photo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被网友转发到社交平台上,引发了热议。

据上游新闻报道,相关网帖截图显示,申请人周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范围。

记者以市民身份联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目前该案尚处于个人破产申请审查公告阶段。”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人员则表示:“法院在网上发的是个人申请审查公告,而非申请受理公告。申请审查公告的目的是广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馈,并审查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这一个人破产申请最终能否被法院受理,引人关注。

对个案不必轻下结论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还在发达地区试点,如深圳就形成了完整的地方法律规范文件——《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破产条例》)。

所谓个人破产,简单说就是,当一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决定是否豁免其大部分债务,从而得以重新出发。

所以,当一个人陷入破产时,是已经欠了“一辈子还不起的钱”,还是“十辈子还不起的钱”,区别其实不大。

重要的是,该不该对其减去负担,给予当事人重新出发的机会。《破产条例》强调的是“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重生”,破产法学理中称之为“诚实且不幸”的人。

此事中,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周某因何欠下2544万元巨债,人们目前不得而知。但这不代表其未必没有合理原因。

比如,她可能原来是经营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大股东被要求为企业债务提供个人担保,是很常见的情形。或许是因为经营失败,企业倒闭,才改行当了打工人。如果当事人一直是几千元的收入水平,大约想赊账也欠不下两千多万元的债务。

因此,对具体个案事实,公众在讨论过程中不必轻下结论,应尊重法院的判断。

破产不是一次性措施

当然,公众对此事中的一些关切也是合理的。

如果先抛开单个案例,从一般性的破产法实施原则看,相关方面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应当确认破产申请人的债务是真实的。

要知道,多数破产不会导致一分钱都不还,而是给每个债权人都按比例分配一部分债务。因此,要防止破产申请人和他人勾结恶意虚构债务,或恶意受让他人债务来“稀释”其他合法债务的受偿机会。

同时,相关方面也应当确认破产申请人的债务不是恶意背负的。具体看,故意毁损别人的贵重物品、导致背负巨债的,就不宜允许适用破产。

当事人有过明显超出个人财产和收入水平的非理性消费、奢侈消费的,也可从严认定不符合“诚信债务人”标准。

从事炒房等投机活动失败,且有违规借用他人名义等情节而背负巨债的,当前也不宜认定为“诚信债务人”。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当然也应该审查其配偶的负债行为。

同时,还应当确认破产申请人及其配偶现在的收入和财产,确认破产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重要财产的情形。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均有配合调查义务。

而一旦在事后发现有此等线索的,也应及时改变已经做出的允许破产的裁定,并追究当事人就此欺诈债权人和法院的责任。

破产不是一次性的措施,需要长效机制的保障。如应当有切实的配套制度来确保限制被免债的破产人实施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包括一般不得扩建、装修房屋,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事实上,深圳出台的《破产条例》对上述问题均已有所规定,以便在制度上防范“假破产、真逃债”。

当前适用“宜紧不宜松”

此次个案的信息,正是出现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平台上才被媒体发现。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已经被公布,法院会通知她的债权人。

虽然本案热度超乎常人,但这正是制度设计的初衷,即让社会知情,允许公众来监督,以便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目前,法院还没有批准其破产清算,甚至还没有正式受理其破产申请。后续还可能有听证等调查程序。申请人的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都有机会参与。

在此期间,知情人也可通过相关破产平台等渠道予以异议或举报。而且,在深圳,个人想通过破产来免除债务,最少得间隔8年才能来一轮,不可轻易重复。

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制度不只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为了尽早有个说法,也可以自行申请让某个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不同国家对个人破产制度适用的松紧度有所不同。我国还处于制度探索的早期,公众对“欠债还钱”的社会规范认可度还比较高,对法院能否合理适用个人破产制度,恐怕也有一些疑虑。

故而,对个人破产的适用现在“宜紧不宜松”。随着实践的成熟、民众对个人破产制度更为熟悉、接受程度更高后,才应逐步推广适用范围。未来,也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局限于地区性探索尝试,而是在全国层面进行统一建设、完善,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撰稿 / 缪因知(经济法学者)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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