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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1岁独身女子去世,房产收归国家所有,合情吗合理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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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41岁独身女子去世,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叔舅姑姨为争百万遗产起诉至法院,昌平法院判定其房产归国家所有,剩余财产归亲属所有,并根据各自对其帮扶的比例进行分配。
无法定继承人、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房产收归国家所有合法吗?
首先,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这三种,如果这三种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优先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法律这样规定,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对自己合法财产处置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过多干涉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整部《民法典》的基础!
其次,根据《民法典》1160条的规定,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北京昌平法院这样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是,我想说的是,这只是表面现象,该女子生病住院期间,日常生活中可曾接受过国家的优待?该女子生前是否热心从事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
为何要这样问?如果该女子平时热心公益,生病期间又受到国家无微不至的照顾,我觉得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如果这些都没有,只是主观认定其没有以上三种继承方式而直接将其遗产收归国家所有,明显不当!明显有失公允,法律是最后一道底线,合情合理应当是首选,而不是上来就“大刑伺候”!
不与民争利,这是最基础的要求。其还有亲属,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在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合理分配给这些亲属,我想也是逝者的内心意思,说到天边这是内部矛盾,而不是国家出面占人家产,我想如果该女子泉下有知,也是断然不会同意!
凭什么自己辛苦劳动所得,死后就要收归国有?
农村的五保户或者鳏寡孤独的老人,村里会安排人照顾其衣食起居,待其百年后将其宅基地和遗产收归集体所有,我觉得合情合理,因为村集体付出了相应的劳动。
而不是搬出冰冷的法律条文,一本正经的解释自己是合法的!合法不一定合情合理,合情合理应当是高于合法的存在!
国家应当让人民感受到温暖和幸福,感受到人文关怀,感受到为民所想!顺应民意,关乎民生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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