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供销社理事会原副主任寇明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诈骗一案,以被告人寇明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寇明尚利用甘肃省供销社与白银市政府联合建设西北再生资源产业基地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项目引导资金80.69万元;2002年至2018年,寇明尚利用担任省供销社产业科技处处长、省供销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申报、业务承揽、企业破产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31人所送款物816.25万元;2014年至2018年,寇明尚任省供销社副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46.65万元;2009年至2010年,寇明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64万元。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明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所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寇明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贪污受贿大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2月31日消息,寇明尚被查;2022年6月23日消息,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寇明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毫无纪法底线,权力观、价值观极度扭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瞒报房产和婚姻状况,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个人经商办企业,攫取高额利润。雁过拔毛,利用职务便利大搞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内外勾结,贪占公共财产;恣意妄为,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虚列项目,骗取国家大额专项补助资金。不修私德,违反生活纪律。其行为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严重破坏任职系统政治生态。

寇明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诈骗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从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寇明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官方简历显示,寇明尚出生于1962年2月,长期任职甘肃省供销社,历任基层工作处处长、产业科技处处长等职,2010年任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党委委员,2017年任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党委委员,2021年11月卸任党委委员,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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