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颁布《黄金诏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选举皇帝的制度,试图剔除皇帝选举中的罗马教皇因素。为此,甘愿在《黄金诏书》中保障诸侯的自治权利,使境内各诸侯的自治权力合法化。 《黄金诏书》的颁布体现出了欧洲的宪政传统,查理四世期望通过各诸侯共同意志的准则,建立起德意志帝国内部的宪政秩序,这一宪政秩序在日后欧洲的众多政治事件中留下了影子,领导国期望约束参与国的权力。 《黄金诏书》通过明确规定各诸侯国和教皇的权力来达到限制他们的目的,因为,凡规定所没有的都是他们所不能行之事。 宪政传统在此前的欧洲就已经存在,比如英国的《大宪章》,这一传统在欧洲封建堡垒德意志帝国中获得巩固,《黄金诏书》将宪政传统引入德意志帝国,各诸侯与皇帝共同依照达成的原则行事,违反者会遭受集体惩罚。 日后的英国在1815年维也纳安排中也试图复刻宪政传统,用以保障欧洲的稳定,减少战争。

一、《黄金诏书》出现的原因 1.查理四世担忧教皇干涉皇位继承 教会是中世纪的欧洲最有影响力的主体,欧洲各国都深受罗马教廷的影响,德意志帝国自然也无法摆脱罗马教会对帝国事务的干涉。 教会对世俗国家的干涉也引起了反弹,例如法国腓力四世针对教会的干涉,制造了震惊欧洲的“阿维农之囚”,这在当时的欧洲是绝无仅有的。 查理四世作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同样有腓力四世对教皇的担忧,但又没有要挟教皇的实力,所以他只能团结境内的诸侯,以诸侯之力对抗教皇。 政教之争是贯穿于欧洲中世纪的一条时间线索,教皇权力弱时,君主就会乘机加强君权,君权弱时,教皇就会乘机加强教会权力,二者可以说一种“零和博弈”,所以双方都力图将对方排除出统治阶层。 107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之间的“主教叙任权之争”对查理四世影响颇深,在这场教皇与皇帝的争夺中,教皇挑唆帝国境内诸侯反叛皇帝,甚至教唆查理四世的儿子推翻自己父亲的统治,最终迫使查理四世不得不亲自前往卡诺莎城堡请求教皇原谅。

格里高利七世原谅皇帝亨利四世之后,亨利四世恢复皇权之后,又继续与教皇斗争,结果,教皇笼络了德意志境内的部分诸侯反对亨利四世,并试图拥立鲁道夫为新的皇帝;与此同时,亨利四世之子在教皇的挑唆下囚禁了自己的父亲亨利四世,加冕为亨利五世。 11世纪政教之争的残酷性使查理四世意识到必须获得境内诸侯的支持才能对抗教皇,所以他愿意在《黄金诏书》中承认诸侯的自治权力,以团结诸侯来共同应对教皇的干涉。 2.查理四世担忧诸侯夺权引发帝国动荡 查理四世颁布《黄金诏书》的另一目的是保证帝国的稳定性,避免帝国因诸侯争夺皇位而出现不必要的动荡。郑寅达在《德国史》中写到:“他(查理四世)儒雅有为,用安抚手段平息了国内的动荡,大力建设统治中心布拉格,并于1355年加冕为帝。” 由此可见,查理四世绝不是一个无所作为或贪图享乐的君主,他在继位之时就忧思国家,已经认识到帝国境内各诸侯的独立倾向,而且这种独立倾向似乎难以纠正,因为皇帝没有足够的实力。

德意志帝国境内诸侯实力强大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查理曼时期,莱茵河一带的日耳曼部族就逐渐形成了部族公国,首领被称为部族公爵,查理大帝在征服日耳曼部族后,对他们进行了重新规划管理,以地区管理代替血缘联盟。 法兰克王国实行采邑制度,将采邑分封给贵族、有功将领、公侯伯爵等人,最终促使这些人成为实力强大的地方势力。 加洛林王朝结束时,康拉德一世在公爵们的拥护下建立了德意志帝国,所以公爵们也自然以有功之臣的身份成为帝国最有权力的阶层,在领地内有自主权,在领地外可以影响皇帝决策。 面对公爵势力的不断强大,继位的皇帝们只能明里暗里地削弱他们的权力,结果遭到了公爵们的反击。 政教之争也为诸侯势力壮大提供了机会,因为皇帝和教皇常常为了拉拢诸侯们而许以重利,所以巴勒克拉夫·G在《现代德国的起源》一书中指出“长期的‘主教叙任权之争’使得‘真正的胜利者既不是教皇,也不是德皇,而是世俗诸侯们’。”

二、《黄金诏书》的出台与宪政传统 1.《黄金诏书》的出台 1356年,查理四世颁布《黄金诏书》,诏书共三十一条,以拉丁语写就,主要规定了七大选帝侯如何选举德意志帝国皇帝,以及七大选帝侯在皇帝选举中的不同作用。 明确了诸侯国的权限,以及对违法诸侯的惩罚措施;值得关注的是,诏书还涉及了市民、城市、城市同盟的权力问题,并做了具体的界定,这实际是帝国对境内城市、城市同盟和市民阶层的兴起所引起的矛盾予以法律回应。 从《黄金诏书》的文本来看,他对皇帝选举的规定尤其细致,例如,它明确规定了选举时,选帝侯迟到或无故退出的解决办法,还规定了选帝侯在选举皇帝时的座次安排,以及在规定时间内选不出皇帝应当以何物为餐食的规定,诸如此类的细致规定还有很多。 《黄金诏书》防止了教皇对德意志皇帝选举的干涉,也加强了帝国的团结,皇帝选举和加冕不再只是皇室之事,而是成为帝国境内各诸侯都要参与和庆祝的大事,帝国凝聚力得到提升。 由此看来,查理四世此举所产生的结果似乎比亨利四世对教皇直接而暴力的抗争似乎更有效果,至少查理四世可以终享天年,帝国也能稳定下去。

2.契约观念和法制思想得到巩固 契约观念和法制思想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古罗马早已通过《十二铜表法》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奴隶主与债务奴隶也以契约方式确立了主从关系。 古罗马的罗马法从最初的《十二铜表法》,到《公民法》,乃至于《万民法》,每一场法律变革的出现都在欧洲重申了法的思想,所以欧洲有着深厚的法治传统。 德意志帝国也存在法的思想和契约观念,两者既源于罗马的影响,也有日耳曼人传统的影响,实际是罗马因素与日耳曼因素结合的产物。 神圣罗马帝国的宪政传统在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得以形成。《黄金诏书》建立在诸侯和查理四世共同认可的基础上,双方都期望通过一致原则限制对方的权力,将对方纳入带有宪政性因素的帝国秩序中。 唯有如此,诸侯独自行使权力时才不会招致皇帝的制约,皇帝的权力也能得到诸侯的承认,帝国的运行依靠法律维持,诸侯和皇帝都是法治的获利者,自然都愿意维持现有秩序的运行。

《黄金诏书》还对违法诸侯的惩罚措施进行了规定,这是宪政传统得以巩固的另一层保证。一旦任意一个诸侯违背了《黄金诏书》的规定,它将遭到其他六个诸侯的集体反对,这类似于今天的集体制裁,正因为集体制裁的存在,诸侯违反共同原则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因为违反意味着,他不仅会招致集体反对,还会损失既得利益。由此,共同的契约得到保证。此外,为选举皇帝而产生的《黄金诏书》本身就赋予了选举的合法性,民主传统得以维持。 三、总结 从《黄金诏书》的颁布目的来看,查理四世是为了通过境内各诸侯都同意的一纸诏书保证自己儿子的继承权,以便他能顺利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同时,还可以避免因查理四世去世而产生的皇位争夺战争,这对帝国的发展无疑是致命打击,也会给教皇再次牢固控制帝国以机会。 从《黄金诏书》的实际效用来看,它实现了皇位继承的和平过渡,避免了教皇对德意志帝国皇位继承的干扰,同时,各诸侯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因为各诸侯必须相互联系才能选出共同的皇帝。

从《黄金诏书》对后世的影响来看,一方面,它使各诸侯的自主权合法化,导致日后德意志帝国境内邦国林立,为教皇插手帝国事务提供便利,使帝国成为“教皇的奶牛”,终于招致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冲击。 另一方面,《黄金诏书》建立在契约和法的基础上,延续了日耳曼人习俗中的传统,巩固了宪政传统,对日后欧洲其他国家处理类似事务提供了借鉴,比如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全欧洲传播了宪政思想。 参考文献 1.《德国史》 2.《西方政治史简编》 3.《德国史》 4.《神圣罗马帝国文化史》 5.《论国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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