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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山东分公司高管讲消保|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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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在身边,保障权益防风险。为全面落实2024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工作,更好地使金融消费者了解自身的权益和风险,百年人寿山东分公司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推出“高管讲消保”系列活动。本期由百年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杨永胜为大家介绍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之依法求偿权与受教育权。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本办法全面规范了机构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行为监管的法制基础,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
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法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消保提示: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如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有权依法求偿,可通过金融机构的维权渠道反映问题,也可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交易流程等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消保提示:
作为金融消费者,有接受金融消费知识教育的基本权利;金融机构应该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的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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