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房屋赠与子女,体现了老一辈对年轻人的关照和支持,也是出于赡养的需要。实践中,不少老人与子女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要求获得房产的子女在尽到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承担更多的义务。当子女未完全按照约定对老人尽到义务时,赠与的房产能要回吗?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赠与合同案件,法院认定受赠人未完全尽到约定的义务,判决撤销部分赠与。

为养老赠与房产,儿孙说辞职照顾不现实

杨老太与老伴有三个儿子。2018年老伴去世后,共有房屋由杨老太单独继承。2021年,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杨老太与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二儿子及其子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杨老太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大兴区的房屋赠与二人,但杨老太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与杨老太楼上楼下相邻居住的二人需照顾杨老太的饮食起居,保障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不降低,承担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一切开销,否则杨老太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签订后,二儿子查出身患癌症,房屋登记到其子一人名下。

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杨老太饮食起居均由二儿子一家照料。后因孩子上学,二儿子一家欲从大兴搬至东城居住,便向杨老太提出在东城附近为她租住房屋继续进行照顾。但杨老太认为,自己已经80多岁,需要长期稳定的居所,租房太过折腾,遂拒绝此提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二儿子一家给杨老太留下30万元后,搬至东城居住。不久后,杨老太搬去与小儿子共同居住。

半年后,杨老太将二儿子及其子诉至法院,以二人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照顾自己的义务,要求撤销对二人的赠与。起诉后不久,杨老太因病去世。其另外二子作为杨老太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二人为原告。

庭审中,二儿子表示,其一直在尽心尽力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就医看病,即使自身也患癌症,从不懈怠。自己的孙女到了上学的年纪,在东城上学,儿子夫妻俩都在上班,也很需要老人的帮助。两边都要人照顾,确实为难。为了解决问题,其向母亲提出雇佣保姆照顾或为母亲租住房屋,但被母亲拒绝。母亲提出“让他们辞职,你们一家专职来照顾我”,这个要求根本不考虑现实情况,超出合理预期。

未完全尽到义务,法院判决撤销部分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杨老太与二儿子及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将案涉房产赠与二人,同时约定了二人对杨老太的扶养义务。

本案中,二儿子及其子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多里与杨老太相邻生活并进行赡养照顾。后二人因生活所需,提出租住房屋以便照料等方案,被杨老太拒绝,二人遂搬离,未再依约履行义务,故杨老太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在合同履行中,杨老太提出让孙子辞职、一家专门照顾她等赡养要求,已超出合理可行的范围。且孙子仍多次陪同杨老太就医。此外,二儿子及其子负有约定的义务并不排斥其他子女对杨老太进行赡养,也不排斥杨老太按照自主意愿生活。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杨老太与二人签订的《赠予协议》中对房屋的赠与,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谭梓为 杨晨晖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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