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下午,“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4天”一案当事人高光华告诉澎湃新闻,云南元江县公安局已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
“元江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当面向我道歉了,并称会调查办案的相关人员。”谈及行政处罚被撤销一事,高光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坦言,自己内心五味杂陈,当时朋友圈所发内容措辞过于绝对。他透露,这段时间以来,自己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工作与个人生活均受到了不小的冲击,“警方既然撤销了处罚,说明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已建议他们以后办理此类案件要慎重。”
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局澧江派出所办理的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
高光华的代理律师、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向澎湃新闻表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元江县公安局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使的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职责,有利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对此,作为代理人也对元江县公安局“有错必纠”的担当和责任表达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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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县教育体育局局长的相关消息,云南元江县男子高光华被县公安局认定为属于“诽谤”,被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9月19日,有媒体从当事人处了解到,高光华不服该处罚决定,已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元江县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申请被申请人支付国家赔偿金190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高光华告诉记者,他今年29岁,9月1日,他从一个微信群里面得到消息,时任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某被免职,他截图后发在了朋友圈,并且评论称:“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相关干部)也免职。”
△高光华发在朋友圈的内容。
潇湘晨报记者从高光华的代理律师胡磊处了解到了高光华行政复议的诉求。高光华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元江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微信朋友圈不具有公共舆论属性。微信朋友圈系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不具备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其次,对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讨论属正当监督范畴。他仅就政府官员的任免信息发表看法,没有捏造事实,更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其行为未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无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即便认定申请人行为存在不当,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也明显违反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且系申请人首次行政违法,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未体现“减轻”甚至“从轻”。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据红星新闻消息,9月10日,元江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某某任职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同一岗位”已3年9个月,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李某某的职务平级调整,属于正常职务变动。
此外,另据云南元江县委宣传部官微“热情元江”9月20日对外发布的两则“人事事项”信息披露,李文刚被免去县教育体育局局长职务两天后,即履新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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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澎湃新闻 极目新闻 潇湘晨报 此前报道
主编 | 彭丹
编辑 |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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