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某公民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某市政府(县级)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并将该市的代理市长陈某列为法定代表人。有人认为,代理市长履行市长的职权,是政府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有人则认为,代理市长不具备市长职务,只是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主持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不能作为市政府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笔者以为,根据地方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代理县长可以作为县政府法人代表并出庭参加诉讼。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九款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代理市长简称代市长,是指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起诉书一般要求被告栏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行诉法既然规定了“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为机关法人代表的代理市长当然也包含在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也是提高行政诉讼质量、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行政首长的代理市长出庭积极应诉,通过庭审倾听当事人诉求,深刻地了解实际情况,更加精准地作出判断,更好地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更好地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意义。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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