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教堂十五布道集》是巴特勒的一个布道精选集,布道采用的更多的是口语,语言表达不像学术著作那样论证缜密,因此其论述的出发点是需要我们自己总结梳理的。

为了帮助理解,我们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巴特勒没有明确表示,但是却很重要的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言,“巴特勒总是假定他和他的论敌共同持有的那些前提是可信的”,他“把自然神论者们的一些观点接受为默认的理论前提”,这些规则本身就是他没有明确说出的方法论原则,或者说是他潜意识里的规则。

经验把握有效原则

巴特勒虽然是处于 17 世纪末到 18 世纪中期的宗教哲学家,这个时期自然神学体系的影响已经不如中世纪,但是自然神学依然影响深远,特别是对英国哲学发展的影响,巴特勒的神学也受到了自然哲学的深刻影响。

自然神学认为,上帝的本质就在自然之中,上帝的存在也可以从自然之中推理出来,但是上帝是无限,人类认识到的是有限,人类只能通过否定的方式达到对上帝的部分认识,这种方法叫做回溯,首先要肯定人类的经验观察是有效的。

在《罗尔斯教堂十五布道集》中,巴特勒强调,首先一定要承认人的经验认知是有效的,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这个世界存在一个第一原则,而这个原则并不能通过推理而得出,这个原则是通过人类的感觉经验把握到的,而人类的认知也建立在这些第一原则的基础之上。

正如康德所说,“即使人的感觉材料受外部偶然性的支配,但经过先天的范畴形式整理、规范后,我们仍可以建立关于必然世界的普遍知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肯定自己的经验观察。

巴特勒的伦理学虽然形成于对霍布斯利己主义的批判,但他并未基于自爱、而是基于自身对社会的观察来建立自己的伦理学原则。

“如同他注重实践的性格对他的影响那样......巴特勒紧紧抓住那些他认为与我们的道德构成有关的纯粹事实;他认为这些事实在是众所周知的,即我们不需要任何哲学或其他学说去揭示他们,不需要任何特殊的程序或方法去使这些事实成为我们可利用的材料”

巴特勒认为,人类具有社会性,这是人类经验观察就可以得到的结论,他的伦理学也是以这条原则作为基础展开的。在巴特勒看来,人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些都是确定无疑的,由此伦理学才有意义。

单独一个人形成自己的独立世界,不与他人打交道,那也不会产生伦理学。人类善的本质也是一样,巴特勒认为,人类具有善的本质,是因为社会中我们经常看见人们的行为中有善的一面,这是非常典型的用结果来推论原因,这种方法贯穿了巴特勒伦理学的始终。

虽然巴特勒觉得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分别影响人的感觉和情感,这二者各自对人的不同方面起着作用。关于人的自然属性能不能影响人的社会情感,这个问题巴特勒虽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其实也有涉及到。

如果我们买不起食物,又太饿了,没忍住去偷了块面包,我们在道德上是不是应该受到责备?这种情况下面,很明显我们的社会情感受到了自然感觉的“干扰”,道德判断受到了自然感觉的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巴特勒树立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也是区别他与别的伦理学家的原则,即反思原则,他认为,判断道德行为的重要标准是反思。

不成比例原则

巴特勒确定了人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本质论,认为人的自然属性指向人的自然感觉,人的社会属性影响人的社会情感,两种属性对各自的对象独立地起着作用。这就是巴特勒“良心论”伦理学的第二个重要原则,不成比例原则,也可称为最低比例原则。

对于严格的科学来讲,实验结果可重复是非常重要的,不可重复就不可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也就是说对于影响结果的各种因素,确定相应的比例就可以得到误差允许范围内的结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比如不受实验者的智商影响,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结合就是一个水分子,建立在这种严格比例之下的理论,是自然科学的基础。

但是人文学科做不到,我们不能将伦理行为的各种因素都分析出来,然后按照之前的步骤使得行为主体做出相同的行为选择。相反,在人类社会中,经常出现的状况是相同条件下行为主体采取的是不同的行为。

道德行为是一种实践,实践行为并没有一个普遍的规则可以适用,实践行为是将普遍行为同具体的条件相结合,由此产生实践学科,人的道德行为是要以普遍道德法则作为指导,结合具体情况才能产生。同样一条历史规则,亦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

比例原则既然不能成为道德哲学的努力方向,而道德哲学又要试图探寻一般原则,巴特勒又是如何处理这一对矛盾的呢? 他的选择是不成比例原则,或者称为最低比例原则,意思是只要道德中存在着某种原则,我们就可以确定道德行为中普遍存在这种原则。

巴特勒的最低比例原则,就是要确定道德行为中存在的善行,并按最低比例原则将其确立为德性,人类便可以通过德性来完成善。

比如,如果在人类基本情感中能够发现正义的作用,正义就可以被确定为德性,通过不断重复正义的行为,人类获得正义这种德性。德性在个体善和集体善中间起着联系作用,因为德性不仅仅是促进个体完成自身,个体的完成也是集体完成自身的保证。

巴特勒指出,人的愤怒情感与行为对象没有太大关系,愤怒本质上是对该行为本身中正义缺失的一种反应,虽然我们不能够分析这种不正义的行为中缺少了百分之多少的正义,但是从最低比例原则出发,我们能够确定正义是人类的基本德性。

巴特勒的这种不成比例原则相较于霍布斯的自然主义原则,更具有说服力。

反思原则

人的感觉和人的情感一样,都是自发形成、建立在利己原则基础之上的,都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的行为,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类比将人的道德行为原则完全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之上呢? 很明显巴特勒认为是不可以的。

将人的道德行为原则完全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是霍布斯的选择,巴特勒是坚决反对的。那么,巴特勒怎么化解这种类比关系确立的自利原则同人的非自利社会本质之间的矛盾呢?

巴特勒将人的个体善统一于集体善之中,认为集体善和个体善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个体善是每个人都会追求的,但是同时也促进了集体善的发展,这二者并不矛盾。

如其所言,“如果某一种或全部这些感情被同样视为私人感情,视为趋于私人善,这并不妨碍它们也会成为公共感情,也不会破坏它们对社会的良好影响而趋于公共善”。

问题在于,个体善可以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因为人性基于自身生存需要所决定的自然本质、人的自然需求是值得肯定的。那么,人的社会属性带来的集体善,或者称为普遍的善,是不是也建立在自利的原则上。

如果不是,那就意味着单独的类比原则并不能够说明人的自然本质和社会本质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寻找出其他的原则。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分别在人的个体善和集体善起着各自的作用,集体善不能使用人的个体属性来判断,个体善也不能使用人的社会属性来解释,正确的方式就是人的自然属性促进人的个体善,社会属性促进集体善。

也就是说,还存在一条原则,使得人的社会属性并不是按照自然属性在自然本质中起作用那样在社会本质中起作用,这条原则的存在已经清楚了,下一步就是找出这条原则是什么。

人的结构不能作为道德判断的原则,原因已经非常清楚了,剩下的就是要探寻这条原则必须同时具备的要求:1.不能够完全外在于自身;2.不能够完全内在于自身。这两方面的要求发展到巴特勒时期其实已经很清楚了。

人们经常称赞他人的道德,但是不去践行道德,这已经使柏拉图的“知识即美德”陷入了困境,道德标准不能够外在于人,否则人类就可以合理地进行道德免责。其次,道德标准也不能够完全内在于人,这点也比较清楚了,如果道德标准完全内在于人,这就和将人的内在结构设立为道德标准一样,他人就是非道德的,这是不可以的。

所以这个标准必须既内在于个人,也必须超越个人,巴特勒设定的这个原则就是“良心”。每个人都具有良心,良心是内在于人的,但是良心的产生却不是完全依靠个人的生理结构,良心受社会影响很大,与社会状况、普遍认知有关,或者说脱离了社会,谈良心便失去了意义。

巴特勒认为,正是因为有了反思原则,良心才能够具有成为道德判断标准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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