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与前妻离婚,9岁的女儿被判给了前妻。男子与前妻离婚不久,便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男子的4个姐姐念及手足之情,不离不弃24小时轮流照顾男子长达14年,直至男子去世。谁料,男子去世后,男子的女儿却冒了出来,不仅要继承男子的房子和存款,还不愿意分给4个姑姑一分钱。男子的4个姐姐则认为男子女儿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男子的任何遗产。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海报新闻等)
据悉,多年前,男子刘某与前妻离婚,时年9岁的女儿安安被法院判给了前妻。
刘某在与前妻离婚不久,便突发疾病,成为了植物人。
刘某的4个姐姐念及手足之情,不愿意放弃刘某,而后协商轮流照顾刘某。
转眼14年过去了,刘某的4个姐姐,14年如一日、24小时轮流照顾刘某,但是刘某还是不幸去世。
虽然,这14年来,刘某的女儿安未曾照顾过刘某一天。但是想到安安毕竟是刘某的孩子,刘某的姐姐们在刘某去世后,还是通知了安安参加刘某的葬礼。
可令刘某的姐姐们万万没想到的是,安安支付了刘某的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却以是刘某的唯一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刘某的房子和存款,并且还不愿意分给4个姑姑一分钱。
刘某的姐姐们,心寒不已,认为自己照顾了刘某14年,并承担了这期间刘某的绝大部分生活和医疗费用。反观安安,虽然是刘某的女儿,但是却没有照顾过自己的父亲刘某一天,不应当继承刘某的任何遗产。
因协商未果,安安随后一纸诉状将自己的4个姑姑告上法庭。
1、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具体到本案,因刘某在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遗赠,刘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处理。
2、安安确实是刘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具体到本案,刘某与前妻离婚,并不影响与安安的父女关系。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安安作为刘某的女儿系刘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又因刘某父母早年去世,刘某本人在离婚后也没有再婚,无其他子女,因而安安确实是刘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3、安安虽然是刘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但是并不说就可以独享刘某的遗产。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了有力弘扬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还特别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到本案,刘某的4个姐姐对刘某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亦应享有继承刘某遗产分配的权利。
4、最后,《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14年来,安安虽然没有照顾过刘某,但是刘某成为植物人时,安安仅9岁,尚未成年,刘某过世时,安安也才刚刚大学毕业,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另外,刘某没有支付过安安任何抚养费,安安在刘某去世时,承担了刘某的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
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的遗产由安安与4个姑姑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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