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花费千元购买梁静茹上海演唱会门票,到场后发现视野被立柱遮挡,看歌手成了看柱子。9名粉丝为此起诉演唱会主办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艺有限公司。
这9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获判后,其中7名原告提起上诉。9月2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张玉霞处获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要求“退一赔三”
此前,澎湃新闻记者从庭审中获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存在明显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不同的票价,采用阶梯式的退票比例,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9名原告票款。比如,对于支付1299元票款的原告,被告应退还票款910元(比例约为原票款的70%),这也是该系列案件判决中的最高退票比例。
此后,7名原告选择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第一,被上诉人在明知舞台有视线遮挡的情况下未提前告知上诉人,售票时、知晓时都隐瞒未作告知,导致上诉人购买存在视线遮挡的演唱会门票,显然构成欺诈,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第二,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提供完整的演唱会体验。舞台被遮挡导致上诉人缺失了最重要的观看体验,属于严重履行瑕疵,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退还全额门票款项。
第三,被上诉人的态度和行为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和漠视,在行业中并非个例,需要提高惩戒力度,行业乱象才能真正得到整治。
二审法院:主办方不存在欺诈行为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第一,被上诉人是否明知舞台存在视线遮挡且并未提前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即基于欺诈行为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该案中,其一,从双方合同缔结时的情况来看,上诉人系购买了相应区域的预售门票,其在购票时并未被分配到具体的座位号,且当时现场的舞台尚未搭建,是否存在遮挡观看视线的承重构件亦不确定,故被上诉人缔约时确实难以知晓上诉人所购座位观看视线被承重柱遮挡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缔约时存在欺诈的行为。
其二,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演出舞台承重柱遮挡部分区域观众视线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必然会被受影响观众发现,被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并无隐瞒的客观条件。此外,在演出舞台搭建完成后,被上诉人应知晓舞台承重柱会对部分座位观众的视线产生遮挡,其也采取了为受影响观众现场调换座位的应对措施。因为上海站为梁静茹巡演的第一站,被上诉人对承重柱影响范围的预估确实不足,采取的应对措施也因准备不足而未能为上诉人在内的部分受影响观众现场调换座位,其履约行为确实存在瑕疵,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由此,从双方合同缔结及履行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主办方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构成履行瑕疵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应向上诉人全额退还购票款。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违约行为。众所周知,线下的音乐演唱会是以音乐为载体,融合了听觉、视觉、互动等多重享受和体验的表演艺术,现场观众的体验集中在观看、聆听、互动等多个方面。
该案中,上诉人实际观看了演出,因观看视线有遮挡,其现场观看体验确实受到了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故法院难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由此,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于法有据。然被上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履行瑕疵的违约,一审法院根据不同票价的座位受影响的实际情况,采用阶梯式的退款比例,酌情确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退款的金额,并无不当,数额亦属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方律师:演唱会行业需要更明确行业规则
“维持原判,意料之中,尊重判决。”上诉人代理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霞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
张玉霞认为,该案说明了实践中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轻易较难认定。也体现了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较为严苛,相较于惩罚获利更倾向于填平原则。“实践中即使一方确实存在欺诈,也往往会以违约、过失为由进行抗辩,导致法院可能会认定违约而非欺诈,所以需要更明确行业规则和公开公示的内容,更有利于消费者在事实的基础上有证据地维权。”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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