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月1日起施行,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强调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该规定有何意义?律师对此作了专业解读。

“这条司法解释从本质上跟以往没有特别的区别。”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婚姻家事中心主任韦红露表示,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财产分割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度。“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实践中要充分尊重双方的约定。”

韦红露认为,实际生活中大部分情况是房产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方,另一方甚至没有出资,但是因为某些原因,出资一方把房子约定给另一方或者加名。如果结婚时间比较短,甚至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离婚分割房产时,这样的约定会给一方造成极大的损失。

“婚姻财产一旦有了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好改变。类似上述情况的约定极有可能导致极大不公平,所以本次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情况,进行了突破,作了利益的权衡。”韦红露说。

此外,本次司法解释的第21条,还提到了家务补偿的问题。“实践中家务补偿比较低,一般也就5万元左右,但是在婚姻家事里面,争议一直比较大,这次有个改变。”韦红露说,这次规定家务补偿金额可以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负担能力来考虑,没有了具体金额的限制,“这一条的突破蛮大,也是我们法律日益完善和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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