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山东某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事实经过
患者梁某台于2022年3月6日入住某某医院精神科一病区住院治疗。
4月7日03:23患者梁某台醒后突然光脚跑约30米至餐厅用头撞墙,护士紧急制止未果,患者撞后躺在地上,呼吸粗重,观其头顶部微有肿胀,及时通知值班医生。
03:27值班医生让值班护士把患者抬到床上,患者情绪不稳躁动不安,为防止坠床造成二次伤害,给予保护性约束,观察患者一直在睡眠中,04:00左右患者醒后护士询问撞墙原因,哪里不舒服?回答不知道,不记得。
患者于04:30左右再次入睡,观察约束部位皮肤完好无损,呼吸粗重,每半个小时巡视都在睡眠中。06:25呼叫患者起床,呼之不应,立即解除约束,后测量血压180/120mmHg,心率102次/分,牙关紧闭,双侧瞳孔对光反应迟钝,立即通知医生,值班医生到场,复测血压150/87mmHg,心率 110次/分,仍意识不清,及时通知上级医师检查,考虑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初步考虑颅内出血,紧急送往外院就诊,冠县某某医院将梁某台收入神经外科治疗,并在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4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
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确定被告承担经济损失49%的赔偿责任。
医院不服原判决,申请改为「再审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亲属梁某台已经完全尽到了护理义务,梁某台受伤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属突发情况、意外情形。请求再审依法改判。
依据病历显示,梁某台在医院住院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一级护理不是24小时护理,更不是被申请人所认为的“看护”,一级护理巡视时间为半小时一次,申请人是完全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对梁某台进行护理的,符合医疗相关照护规范和要求,已经完全尽到了护理义务。聊医鉴(2023)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没有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尽到护理义务的问题,庭前未提交任何证据,当庭也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关于该项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医院辩解,本案被申请人亲属梁春田的受伤完全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与申请人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属突发情况、意外情形,不存在未尽到护理义务的问题。
患者梁某台因撞墙转至冠县某某医院手术治疗,且术后7天死亡,本案未审查并排除外界介入因素致其死亡的合理怀疑,在死亡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多重介入因素存在的情况下,离院后7天,在非一审被告医院处,而是在第三人处,一审被告与患者死亡之间,既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当天,在梁某台出现以头撞墙等异常行为后,仅进行制止和约束,未积极检查病情发展并施以诊治,医方存在的不足:受伤后评估不到位;受伤后医方未完全尽到诊疗义务;医患沟通不及时。
受害人梁某台长期患有精神疾病,虽经多次治疗一直未有痊愈,入住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精神科封闭式治疗,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属于专业性医院,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梁某台在无家人陪护的情况下应尽到专业诊疗、护理义务,并对其安全负有更加高度的注意义务。
事发当天,在梁某台出现以头撞墙等异常行为后,仅进行制止和约束,未积极检查病情发展并施以诊治,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对患者梁某台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梁某台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对聊医鉴(2023)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无异议,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经济损失49%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护理费是指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护理费和护理人员误工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审根据护理人员系梁某平,梁某台住院期间联系人为其女儿,梁某平身份信息显示为城镇居民,判决认定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应赔付护理费1001元并无不当。
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存在未经质证的情形,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已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再审申请人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所持“请求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4)鲁1525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再审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裁定:驳回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起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东某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例,再次敲响了医疗安全与责任警钟。它不仅对受害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暴露了相关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严重疏漏。此类事件提醒我们,加强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透明度至关重要。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每一例医疗行为都能在安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
来源: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掌上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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