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袁梦馨
发生在过年前的一次“事故”,让山东潍坊的欧女士一家,度过了一个“难受”的春节:她的孩子被烟花炸伤,而肇事者是同小区的一名10岁男孩。2月18日,记者联系到欧女士。她说,从事发至今,她的儿子鹏鹏的伤口得到了暂时处理,但后续的治疗以及身心遭受的影响还没有得到处理,“他们就只说小孩遭罪了,关于后续治疗总是不给一个明确答复。”
家属还原经过
男童把烟花扔进另一个孩子脖子里
家住山东寿光的欧女士向记者还原了事发经过:
2月6日晚上,在寿光某小区广场上,鹏鹏和几个小孩正在雪地里玩烟花,旁边有几个平时比较熟悉的玩伴,以及两个年龄较大的男青年。
此时,10岁男孩朱某从旁边走来,先是往人群里扔了一块被点燃的烟花,按欧女士的说法,这种鞭炮不会爆炸,是一种点燃后会有火花、旋转的烟花爆竹。
10岁男孩朱某往人群中扔烟花(监控视频截图)
“他第一次扔,掉在我儿子的脚边,出于害怕,我孩子先是用脚去灭火,后打算用积雪盖灭。”
欧女士称,在她家儿子鹏鹏(化名)蹲下灭火瞬间,朱某又做出一个扔烟花的动作,这次是直接将烟花扔进了鹏鹏的脖子里。
欧女士说,鹏鹏被烟花烫得直接倒在地下,然后朱某才蹲下来将烟花捡出来,扔了出去。
10岁男孩朱某往人群中扔烟花(监控视频截图)
医院诊断三级烧伤
扔烟花孩童家长坚称“不是故意的”
事后,欧女士赶到将鹏鹏送医处理伤口,医院诊断显示为三级烧伤。
欧女士家人情绪激动,指责朱某为什么好端端地会把燃放着的烟花扔进别人的脖子里?欧女士于是选择了报警。
接处警回执综合单(受访者提供)
警方介入并调取监控显示,朱某两次扔烟花的动作,都是独立操作,并且都扔在了人群中。而警方则告诉欧女士,由于朱某今年10岁,属于未成年人,需要双方家长相互协商处理纠纷。
当晚,欧女士也见到了对方家长朱某文,朱某文回复称“孩子不是故意的”,但对于协商赔偿和后续治疗费用等问题,双方并未达成统一意见。
现场监控视频
拍下10岁男孩曾两次往人群中扔烟花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朱某和几名男孩在健身设施处玩耍时,手里拿着烟花正准备点燃,他先是点燃,然后做出一个抬手往外抛的动作,往人群中扔去。
此时,戴着帽子的小男孩(受伤者鹏鹏)注意到了这个燃放的烟花,用脚去踩,随即蹲下身打算用积雪去灭掉烟花,就在这个时候,朱某又点燃了另一根烟花,然后朝鹏鹏的方向扔去,烟花落在了鹏鹏的脖子里,后者直接倒地打滚。
鹏鹏的脖子被烟花炸伤(受访者供图)
这个时候朱某又蹲下,慌忙中将烟花从鹏鹏脖子里拿出来,甩向了旁边的空地。
欧女士说,视频可以看出朱某不是一次把烟花往人群中扔,“我问过我的儿子,他说他们之间没有什么过节,跟朱某平时也不太熟悉,只是记得大概叫啥名,在一个小区。”
她说,对方家长赶到后,只是一个劲地说“小孩遭罪了”,但对于如何赔偿和小孩的后续治疗等问题,对方家长只说拿着医院的单据找他报就行。目前,鹏鹏的治疗费用花了几千元,但欧女士找到对方家长协商处理这件事时,对方总是以“过年很忙”以及“拿着单据来”来搪塞她。这让欧女士感觉无法接受。
对方家长不希望此事闹到报警层面
2月18日,记者也多次联系朱某文,拨打其电话后被挂断,随后短信联系也未获得回应。
据一份朱某文和欧女士的对话录音显示,朱某文认为此事让小孩遭罪了,但并不希望欧女士报警,“有啥事咱就都协商了,有必要请律师吗?有必要报警吗?”
10岁男孩朱某往人群中扔烟花(监控视频截图)
律师解读: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本次事件中,两名孩童在进行燃放爆竹时均没有监护人在场,如果有证据证明朱某故意戏弄鹏鹏造成其受伤,同时鹏鹏没有过错,那么鹏鹏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朱某一方承担。
朱某和鹏鹏的未成年身份并不是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朱某在鹏鹏受伤一事中如果确定有过错,其家长应当以监护人身份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欧女士和鹏鹏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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