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蓄意堵截、威胁、攻击、报复法院干警,且拒不认错悔改的诉讼参与人李某飞,决定司法拘留15日。(详见《安检发生争议,下班后“堵截报复”干警,法院:拘留15天》一文)
案情大概是:李某飞系儿子李某诉某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前安检时发生了冲突,后经“思想疏导”,配合安检后参加了庭审。因对负责安检的干警代某不满,庭审结束后在法院“门口”“蓄意堵截报复,阻拦下班回家的代某离开,实施言语威胁并动手推搡、纠缠攻击。”,代某对李某飞实施了“控制性措施”。
法院认为,李某飞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构成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恐吓、围攻和打击报复的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西铁中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法院发布的新闻,旨在“依法保障法院干警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法院干警正常履职对其进行威胁、攻击、报复”。可是,新闻里的,“法院门口”、“下班回家”、“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却让人有点看不懂了。莫不是,法院人员下班途中遭遇的人员骚扰,也是扰乱法院工作秩序?
新闻的留言区,有网友提出,在法院门口、法院干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当事人冲突纠缠,还是法院、法院法警的管辖范围吗?相对应的是,为何在法院开庭休庭之后,律师跟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发生的冲突纠纷,法院却说没有管辖权,而是推给了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呢?
就在最近,南方周末、济南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有律师在法院开庭休庭后被诉讼参与人打了一巴掌后还击了一巴掌,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三天的新闻。为此,律师所在地区的律协公开发函,认为律师的行为不该受到处罚。(详见《律师休庭时跟当事人发生冲突面临拘留,厦门律协发出《意见函》》一文)
根据媒体报道,2024年11月12日上午,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晋江市法院青阳法庭开庭休庭后,被告妹妹跟原告律师发生言语冲突,被告母亲径直快步走到法院审判区域的原告席,“举起右手中指并伴有击打邓庆高面部的动作,邓庆高向右歪了下头,伸出左手试图抓住吴某某右臂,吴某某躲闪。随后,邓庆高向吴某某挥出右手,吴某某几乎同时伸出右臂将邓庆高右臂向右挡开。之后,吴某某又有两次挥臂动作,但未碰到邓庆高。随后,吴某某被赶来的法警拦住”。整个过程只持续了大约十秒。(以上根据现场视频概括的冲突过程来自“济南时报”)


事发后双方均报警。2025年1月19日,梅岭派出所于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吴某某故意使用中指对邓庆高进行侮辱,邓庆高还手扇打吴某某脸部一下,双方均于2024年11月21日主动投案。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侮辱,邓庆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梅岭派出所对邓庆高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吴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目前,律师针对这起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已经提出了行政诉讼,正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网上很多关于这个案件的法律分析,其中争论之一就是,这个冲突究竟应归法院管辖处理,还是应该归公安机关管辖处理。
例如,网上有文章认为,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审判席与旁听席是要求物理隔离的,吴女士从旁听席冲入法院袭击律师,妨害的不仅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更是司法秩序。事发时间是法官敲法槌休庭后,书记员打印笔录、诉讼参与人等待签署笔录之时,吴女士冲入审判席对正在持续工作的律师发动攻击,侵害的是司法秩序,应当由法院管辖,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管辖和处理。
可是,公开资料显示,别说是在法院外的,就算是发生在法院内、开庭的法庭内,发生了律师跟当事人、律师休庭后碰落了法院的手机信号屏蔽器,律师跟法警发生了冲突等等,法院都是一律交给当地的公安机关处理。有些律师无奈之下,发生冲突不得不打110,让公安人员到法院来处理案件。
有人提出,法院开庭之后的庭审秩序维护,才是司法秩序,归法院管辖;休庭期间就是治安秩序,归公安机关管辖。可是,为何法院门口、下班途中发生的李某飞跟法院干警之间的冲突,法院就可以司法拘留,而且认定李某飞“违反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呢?
说了些表面的现象上的区别和差别,再说些法理和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下班途中回家的法院干警,属于法院干警“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职权范围吗?
注:本文系烟语法明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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