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来看,其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其中,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并对高频交易作出了差异化监管安排。有业内人士表示,更细化的监管细则将进一步强化量化交易监管。此外,可能更有效地打击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的套利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继5月15日《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发布后,相关《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也于近日正式落地。6月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显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以及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等。

具体来看,此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五条,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

在《实施细则》中,程序化交易被明确为重点监控事项。其中,交易所明确5种可能影响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具体包括,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频繁瞬时撤单,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频繁拉抬打压,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交易所主要指数波动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浙大城市学院文化创意研究所秘书长林先平指出,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性,防止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此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波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公平交易影响。

明确定义高频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实施细则》对高频交易额度进行了明确定义,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均认定为高频交易。同时,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在林先平看来,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标准,可能是为了减少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冲击,此外,对于高频交易的限制也可能会影响程序化交易的盈利模式。

事实上,年内已有私募因涉及高频交易被点名的案例。彼时,监管也透露出对高频交易严监管的信号。2月28日,据中金所发布,因未按规定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违反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在股指期货多个品种上超交易限额交易等违规行为,对上海维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控人实施纪律处分。同日,中国证监会发文指出,其指导证券交易所和中金所加强期现货监管联动,对包括高频交易在内的各类交易行为穿透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表示,更细化的《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强化量化交易监管,而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标准及措施,或能更有效地打击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的套利行为。

除程序化交易方面外,《实施细则》还对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方面进行细化,包括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等。在监督检查方面,《实施细则》则明确交易所可以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在郭施亮看来,《实施细则》的发布及后续落地,有利于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堵住相关漏洞,提升监管效率,进一步保障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北京商报记者 刘宇阳 郝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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