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条“上海老人离世430万元存款和1套房无人继承”的新闻冲上社交媒体热搜榜。三年前,上海老人葛老伯在家中猝死。去世时,葛老伯是独居家中,虽然他曾经有一个女儿,但女儿未曾生育且早于葛老伯去世,葛老伯的老伴、父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都已经去世,已没有法定继承人。葛老伯的堂弟夫妇要求分得其全部财产。但法院判决,堂弟夫妇分得葛老伯财产中的130万元,一套房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300万元存款也正在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公示程序中。
无独有偶。北京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房产和银行存款在内的数百万元遗产。赵女士终身未婚,父母也早已离世。由于她生前未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其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多位亲属走上法庭,称自己曾对赵女士有过不同程度的照顾与陪伴,主张遗产分配。法院最终判决,赵女士的房产归国家,其他遗产根据每个人对赵女士照顾多少进行分配。
无法定继承人的财产被收归国有,合法吗?根据自2021年元旦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的处理,死者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一个人去世后,他的遗产,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如果死亡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法律同时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根据前一款规定,如果父辈先于祖辈去世,那孙辈可以代位继承祖辈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父亲早于祖父祖母去世,孙辈(及其直系晚辈)可以代父亲之位继承祖父或祖母的遗产。同样,母亲早于外祖父母去世,外孙可以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第二款规定,死者的亲侄子(女)、亲外甥(女)可以代位其父母继承死者的遗产。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及其代位继承人之外的人,没有法定继承权。而没有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会怎么处理呢?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除此之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葛老伯的例子中,他的老伴、女儿、父母都已经先于他去世,女儿也没有后人,所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方面,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已经去世了,亲兄弟姐妹估计也是没有,或者早于葛老伯去世,且没有代位继承人。他的堂弟,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堂弟夫妇认为他们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希望能继承葛老伯的全部遗产。但法院认为,根据堂弟夫妇二人对葛老伯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分给他们130万元已经足够,葛老伯的一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应该收归国有。
单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对葛老伯遗产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这引起了不少网民的争议。很多人认为,堂兄弟之间血缘关系也非常近,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也应该有继承权。
由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加之独生子女增多,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时候,法院会根据“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财产”的规定,将部分遗产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这种情况下,更多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上,中国的继承法已经有过一次修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所扩大。根据1985年制定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只有孙辈(及其直系后代)可以代位父母继承祖辈的财产,侄、甥是不能代位其父母继承叔伯姑姨舅财产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将亲侄甥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但目前来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得还不够。过去这些年,很多人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也就没有亲侄亲外甥。如果他们没有后代(或者后代先去世),遗产很容易出现无人继承的问题。而这一代人往往都有自己的房产,遗产比较丰厚。如果他们没有提前立下遗嘱,去世后财产就会被收归国有。大量财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不利于家族财产的传承,不利于家族凝聚,不符合社会传统习惯,难免给人以国家“与民争利”之感。
中国民间对继承问题有比较成熟的习惯法。逝者的遗产当然首先由自己的子女、孙辈等晚辈来继承,但如果其没有直系后代,往往会在生前过继一个兄弟姐妹的孩子,为自己养老送终,同时继承遗产。这个继子,可能是亲兄弟姐妹的孩子,也可能是堂表兄弟姐妹的孩子。这个继子,通常不会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很可能也无法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受到家族的承认,其继承逝者遗产,也受家族承认。这一习惯法应该得到成文法的尊重和承认。
在国外小说中,也经常有某人继承了某个素未谋面的远房亲戚一大笔遗产的情节。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一些国家的继承法中,继承人的范围更广,几代之外的旁系血亲,仍然有继承权。
从维护财产传承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事实上,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就有人提出建议,将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三代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最终的民法典部分采纳了这一建议,只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只将侄甥增加到了法定继承人范围。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现在有很多独生子女,当他们去世时,其遗产继承,现有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不够的,有必要将继承权扩大到整个三代旁系血亲的范围内,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也是非常近的血缘关系,也应该有继承权。规定祖辈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就可以实现这个目标,也不会因为继承顺序问题引起更多的纠纷。
在当前的继承法规定之下,如果一个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又不想将来遗产被收归国有的话,同样应该早点立下遗嘱,规划好自己死后的财产去向。当然,如果你和某几位亲戚关系不好,不想把财产留给他们,那可以提前立下遗嘱,把财产只分给自己喜欢的人。
辛省志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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