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坐地铁时认识了一女子,随后和女子一起回了家,两人躺在床上聊了一会后,两人就发生了两次关系,完事后,男子给了女子1000元就离开了,结果当天下午,男子直接去了女子单位找到了女子,之后又将其带回家里再次发生关系,这一次女子终于不愿意了,于是当即报了警。 张女士刚刚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事发当天傍晚,自己下班后就坐上了地铁准备回家,可是在对面座位上,男子孙某却目不转睛的盯着张女士,起初,张女士以为对方是同事,就随口问了一句。 孙某表示自己没有工作,也是刚来不久,并介绍了自己是河北人,得知对方是老乡后,张女士就放松了警惕,两人就在地铁上聊了起来。 随后,两人一起下了车,在附近买了奶茶又遛了弯,期间孙某偷偷亲了张女士一口,张女士也没有拒绝,于是,孙某的胆子就大了起来。 溜了一会之后,张女士表示要回家,孙某建议去自家坐坐,由于时间也不早了,张女士予以了拒绝,于是,孙某就打了一辆车,把张女士送了回去。 到了张女士家里后,孙某就表示今晚自己不走了,要睡在这里,张女士也同意了,于是两人便躺在床上聊起了天,突然,孙某就开始亲吻张女士,随后两人发生了关系并相拥而睡。 睡到第二天一早,孙某再次和张女士云雨了一番后,孙某就转给了张女士1000元钱,随后两人都各自离去,孙某回了家,而张女士去上了班。 当天下午,孙某来到张女士的单位,张女士觉得不妥,于是就请了假和孙某出来了,随后,张女士就被孙某带回到了自己的出租屋。 在房间里,两人第三次发生了关系,因为张女士母亲打来了电话,于是,孙某便将张女士送到楼下,脱离了孙某之后,张女士选择了报警求助,称自己被孙某侵犯了。 按照张女士的说法,第一次和第三次自己是不同意的,第二次算是半推半就。自己之所以收下孙某1000元钱,是因为双方都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担心孙某身患疾病,所以这1000元本打算是去医院检查的。 起初,孙某表示,自己就是约着见了面,她想到我家中,我觉得她长得不好看就拒绝了,让她走了。我就是觉得她长得不好看,所以不想让她进我家。我们是在路上认识的,两人没有发生过关系。 可是,孙某后来又改了口,称双方对于发生关系,谈好了价格是500元,但是完事后,张女士改了口让自己承担她的租房费用5000元,我给她转了1000元她还嫌弃少了,还威胁我要我转给她1万元,她说要拿给他男友看病。 孙某一口咬定,两人就发生过一次关系,是在张女士家里,在自己家里,两人没有任何的肢体接触,她之所以来自己家,就是为了认认门担心我跑了。 警方对孙某进行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在事发前3年,孙某就因为涉嫌QJ罪被法院判处了2年的刑罚,这一次刑满还不到一年,又有人指控孙某涉嫌QJ罪。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本案的? 法院认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行为,其行为已构成QJ罪,依法应予处罚。因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据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可是,判决之后,孙某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于是提起了上诉,坚决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又驳回了孙某的上诉。 有人说,在地铁认识的,又一起回家躺在床上,事后还给了钱,确实这个事情让人不可思议。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条热榜 #寻找热爱表达的你#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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