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男子意外碾死躺道闸杆下老太”二审开庭 新侦查实验中,7名志愿者4人撞上模拟物

“郑州一男子意外碾死躺道闸杆下老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9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案件当事人张中华处了解到,9月21日,该案于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庭审持续4个多小时,案件未当庭宣判。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1月25日,赵某清等人至郑铁工务机械段查询复印有关资料和表达有关诉求,查询未果,赵某清称“有人打她”,遂报警,铁路公安赶到现场。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因腰疼”,赵某清躺在了道闸杆内侧。当日13时50分左右,张中华驾驶轿车在进入该单位所在院大门汽车升降栅栏时,将当时倒卧在地的赵某清碾压致死。

▲张中华的车进入道闸杆内

随后,张中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羁押3天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同年12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赵某清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400万元;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处理纠纷的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2023年5月11日,该案一审判决张中华无罪。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华在驾驶车辆进入单位大门时,对被害人赵某清故意躺卧在车牌自动识别起落架后不避让,以至被碾压致死的后果不负有预见义务,被告人驾驶车辆造成赵玉清死亡的后果并非出于被告人故意或者过失,该后果的发生是众多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的意外事件,其中被害人赵某清本人故意躺卧在大门口阻拦车辆正常出入、具备看到来向车辆条件而不主动避让,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中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对张中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意外事件,张中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张中华下车查看情况

此外,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害人赵某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承担60%的责任,张中华和作为门卫所属单位的郑铁经开集团公司各承担20%的责任。

得知一审判决无罪,张中华表示,感谢司法的公正,“四年的坚持和努力终于等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然而,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本案不是意外事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遂提出抗诉。9月21日,该案二审开庭。

张中华向红星新闻表示,二审的证据是新做的一组侦查实验。办案机关随机选取了7名志愿者,让每个人头戴摄像眼镜驾驶涉案车辆,在侦查人员的陪同下,模拟了张中华案发时的行车路线。同时,门口也有3位侦查人员模拟出事时的站位和移动轨迹。实验结果显示,7名志愿者中有4人撞上模拟物,其中2人称完全看不见。

张中华介绍,庭审中,他的辩护律师对侦查实验提出异议,认为侦查实验不够科学和严谨,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成为定罪依据。

张中华认为,案发时,他的驾驶心态是从容和松弛的,志愿者对地形不熟悉,又明知是在配合公安机关做实验,还戴上特制的摄像眼镜,有侦查人员坐在一旁指挥,驾驶陌生车辆,并且有多个摄像机和多名侦查人员在注视,势必造成情绪紧张,进而会更多地观察和敏感。此外,志愿者的身高、坐姿和驾驶习惯均不同,最主要的是每名志愿者在驾驶车辆时观察的角度,车辆的轨迹,车前人员的站位、移动速率、时间、距离车的远近以及车辆头部的进入位置均不同,这些情况决定了驾驶人的视线,也直接造成了7位志愿者中4人撞上的结果。

张中华表示,7名志愿者中有4人撞上,说明这是一场意外,也证明了他的无辜,“4个人撞上,2个人说根本看不到,检察机关却还以此为依据,认为我在案发时就应该看到。”张中华还提出,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应属于意外事件,所以做的是无罪辩护,“我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无过失。我的律师说,对于没错的人,是不应该承受严厉的刑事制裁的。”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但截至发稿时,暂未取得联系。

张中华表示,四年来,他一直忧心此事,家庭、孩子和工作都受到了影响,他希望法院能公正对待此次事件,还他一个清白和公道。“如果法院判我有罪,我将一直申诉到底。”

此前报道

74岁老太因纠纷躺道闸杆下被开车上班男子碾死 事发单位:老人为开福利房证明经常坐门口

中午1点50分,张中华驾驶轿车正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中华一边注意着紧贴车辆右侧的人员,一边起步进院驶入院内,“咯噔”,伴随一声异响,车身随之震动,张中华当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此时他才发现,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堵门的老人,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

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25日,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处理纠纷的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2021年12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当时门口警车和人群等影响视线,根本看不到门禁下躺着人。”张中华说,“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案发经过】

老人躺卧单位大门道闸杆下

车辆驶入时将老人碾压致死

位于门卫岗亭处的监控视频,记录了死者赵某清躺卧及被碾压的全过程。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3点49分,一名戴着红帽子的老人即赵某清,手拿木棍在镜头中出现,她朝大门方向走去,坐在了车辆放行的倒闸杆内侧,面朝科研所内部,期间有和家属交流,一名门卫也与其交谈过一两句,但没有靠近。

▲赵某清躺的位置

一分钟后,赵某清侧身躺卧,一手撑着脑袋,面朝科研所外,背朝内。13点55分,张中华驾驶的白色轿车出现在大门处,有民警、赵某清家属在内的三名人员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右转时,部分人员让开,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很快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抬起,车辆驶入院内,内侧约半米地上的赵某清被碾压。

▲另一侧家属和警方人员正在沟通警情

▲张先生的车在偏右上角位置,一辆警车和三名人员挡在减速带

▲看到张先生的车后,家属和警方人员主动让开

▲张先生的车进入道闸杆内

时间倒回至事发前5个小时,2019年11月25日早上8点半,赵某清和其妹赵某珍及赵某珍丈夫一行三人,来到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办公室楼下。经过记者多方询问了解,这里是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地点(以下简称“工务机械段”),即赵某清已逝丈夫的退休单位,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前往该单位档案室复印赵某清丈夫生前福利房的相关资料。

据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描述,赵某清的丈夫退休后,养子景某某便接班去工务机械段上班。自丈夫在2016年去世后,赵某清便与景某某在生活和经济方面产生矛盾,2017年5月经法院判决,她与景某某解除收养关系。

赵某清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某某返还三套房屋,自称其中一套便是其丈夫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为取证,于是在“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赵某清前往工务机械段退休办要求查询其丈夫分得福利房的有关手续和反映自己生活没有来源的问题”。

在赵某清等人来之前,35岁的张中华如往常一样,8点多从单位开车出发,前往西区外国语小学查勘现场,他所在的单位“郑州铁路设计所”在工务机械段办公楼的隔壁楼。张中华中午在学校吃了碗卤面,没有饮酒,后折返回单位。

另一边,在工务机械段的相关人员接待下,赵某珍的丈夫去查询福利房的相关档案,直到11点半,赵某珍的丈夫称“没有查到”,赵某清要求再次查询,于是赵某珍的丈夫回到办公室,赵某珍去上厕所。待她返回后,赵某清称“有人打她”,遂报警,铁路公安赶到现场。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因腰疼”,赵某清躺在了道闸杆内侧,随后发生碾压事件。

【争议焦点】

被告方称“看不到躺着人”

检察院侦查实验结果为“应当看见”

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下午,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他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

待在家中的张中华消沉许久,一年不敢碰车。一直以来他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在设计所里朝九晚五的上班,还房贷,维持家中生活,他也不敢告诉家中老人和小孩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他始终想不明白,那天只是日常上班路上的“一次意外”,他愿意对自己犯下的错承担民事赔偿,但是不至于“有罪”。根据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张中华主动承担了死者停尸费用、抬尸费用及尸检费用等。

2020年9月,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中华为同等责任。张中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2020年12月份交强险对家属进行了赔偿,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张中华称他与赵某清及其丈夫并不认识,也在不同单位上班,“我只是误入现场的第三者,我开了快十年车,每天从那里经过两次,都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当天阳光刺眼,转弯的时候,现场有警车和三个人在门口遮挡视线,根本看不到那里躺着一个人。“

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华驾驶其名下白色尼桑轿车进入中国铁路局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大门时,因疏忽大意,不注意了望,将因故躺卧在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下、院内侧约半米地上的被害人赵某清碾压致死。

▲检察院的起诉书

12月7日,该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赵某清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400万元。而检察院当庭表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张中华的辩护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星山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庭上他一直主张张中华无罪,本案关键点在于,张中华是否能看到躺在道闸杆下的赵某清。

此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做过两次侦查实验。行车记录仪显示,2021年3月19日中午,侦查人员开着张中华的车,模拟事发情况,警车和车周围人员安排至大门周围,赵某清卧躺位置上放置假人,当车停在待转弯区域时,现场有工作人员表示“除非注意到下面有东西,刻意看可以看到”,车轮压在减速带上时“已经看不到了”。

但是在庭上,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中华在案发时驾车驶入时,“应当可以看到在空地上的赵某清”。参与侦查实验的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结论是根据侦查实验得出,对方认为张中华提供的视频中出现的内容“不见得客观”,“还是要根据我们提供的视频来看侦查实验的整个过程,现在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最后就看法院的裁定。”

律师杨星山不认可检察院的观点,首先在办案之初,铁路公安刑警在没有交警的参与下直接对张中华进行立案,有先入为主之嫌。他还认为侦查实验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建立了有人躺在那里的前提,再去刻意判断能否看到,而驾驶员的驾驶习惯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并非在刻意状态下,他认为张中华提供的视频中的录音才是“比较公道的”,“张中华在往前打方向盘,作为一个正常的司机,他不可能去注意上面有没有躺人,如果以侦查实验去要求每一个司机,那就过分了。我开车这么多年,如果发生这种无妄之灾,我也是躲不过去的。”

【事发单位说法】

老人为开福利房证明

经常坐门口,还曾砸车砸门要跳楼

12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点郑州铁路局科研所综合办公区。车档区域实行人车分流,两侧为人行通道,中间为明显的车辆专用通道,也是整个院内三十多家单位的车辆唯一出入口。在道闸杆前后五米左右的位置均设置减速带,科研所办公区院大门外侧的减速带所处地势相对略低。据岗亭门卫称,事发当天天气寒冷,正午的阳光刺眼。

12月13日下午,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赵某清因查询不到福利房相关手续,此前陆续发生过砸车、砸门,还欲跳楼等类似事件,“她就是一个执拗的老太太,一直来我们这里反映问题很多年了,她让我们出具福利房就是她丈夫的相关证明,可是根本就没有分过房子给他丈夫,我们不能作假证明。她就赖着不走,还有两次她跃跃欲试要跳楼。”

上述工作人员称,单位对赵某清的行为束手无策,也曾报警希望警方处理此事,“事发前她还躺过一回,自己起来了,老人也七十多岁了,没办法处理,关了也得放出来。”他表示,事发当天也没有人打过赵某清。门卫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赵某清经常来科研所办公区院,之前不闹事,但是经常坐门口,一坐就是一夜。“那么大年纪了,谁也不敢碰她。”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欲询问郑州铁路公安相关工作人员,暂无回应。赵某清的一名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事源于赵某清已逝丈夫房产问题,其他不愿多说,经过法院开庭后,“目前正在等结果”。

【律师说法】

老人躺地上是“故意为之”

门卫等不处理不警示也应担责

张中华时常感到不解,在得知有老人躺卧在道闸杆处,为何警方和门卫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反而主动让开,也没有向出入车辆告知或设置警示标志。“警方是来处理赵某清报警一事的,看到她躺在车辆出入口,为何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呢?如果有门卫或警方当场给我说一声,这个悲剧就能避免了。”

位于门卫岗亭处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中华驾驶的白色轿车出现在大门处,有警方、赵某清家属在内的三名人员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辆右转时,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事发后,赵某清的家属听到动静也从门口赶到车前查看。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从赵某清出现在道闸杆处直到被碾压前,门卫、警方和家属均在现场路过,但未有人上前制止老人躺卧在道闸杆处、阻碍正常通行的这一危险行为,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出入车辆进行提醒。

张中华的辩护律师杨星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庭上各方均表示赵某清躺在地上是“故意为之”,而发生此次事故,除了对方存在过失,门卫和公安都应负有责任。

▲张先生的车驶入道闸杆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北京京谷律所事务所律师李长青也认为,在侦查实验中,如果所谓的“看到”是刻意的,则不能作为参考,应当以一般人的经验为准。“再就是普通人会不会想到道闸杆那里会躺着一个人,如果普通人都想不到,那这个案子肯定不能当做一个刑事案件来处理。”李长青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就是对这个位置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这个地方要进出车,那还躺着一个人,不处理也不警示,这个肯定是有问题的。“

依据案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故,被告人张中华不构成犯罪。事故发生在某机关大院门口的减速地带、道闸杆之下,当时涉案车辆由公共道路缓行右转经过道闸杆进入大院,站在门口穿制服的警察等人让开道路,允许车辆通行。

“首先,穿制服的警察让开道路,允许涉案车辆进入大院,而没有阻拦车辆行驶,让被告人相信道路没有障碍,是可以通行的。而大门口道闸杆下不应允许有人存在是基本常识,被告人不可能意识到有人躺到道闸杆下;有警察在旁边,更让被告人确信道路没有障碍,可以通行。”范辰表示,大门口警察、车辆的存在和走动,客观上干扰了被告人的视野和判断,使他可能没有看到道闸杆下有人躺到地上。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范辰认为此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另外,在机关大院门口处理事情的警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老太太离开,或者放置标志阻碍车辆通行,范辰认为警方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发函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函件中虽未确认警方出警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提出司法建议“本案是公安机关出警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今后出警过程中,首先保证自身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距离案件开庭已过去7天,张中华和妻子时常夜不能寐,仍在为案件忧心。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民警也没有任何提示,都负有直接责任,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他们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如果最终判决是有罪,我会一直上诉。”张中华说。

作者: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编辑 张莉 责编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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