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能源电力公社
近日,能源电力公社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来解读一下监管办法。
核心解读:
1、突出市场化:引入市场交易电量概念。结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相关内容,将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的关系,由此前硬性的全额“包销”改为软性“托底”,突出了市场化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消纳。
2、突出了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优先权”,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可再生能源电量优先调度的要求。
3、《监管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为何要发布此《监管办法》?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日印发施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的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新”“旧”办法有何不同?
修订后的办法共有24条,涉及监管职责、监管措施、法律责任,主要明确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收购电量的监管。与《2007版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明确了电网企业无需再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办法》名称
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将原《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名称修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二、明确保障收购范围
《办法》第四条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对比】:《2007版办法》中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
三、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
《办法》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
四、统一相关提法
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统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如何有效落实《办法》?
国家能源局将切实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工作,加强对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落实责任情况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举例】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能够接入配套电网,《监管办法》规定由电网企业统筹建设,它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协调各自项目工期,力争实现同步投产。《监管办法》明确,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存在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正常消纳的风险的,电力监管机构应进行协调。
“新政”带电力市场带来什么影响?
政策实施后,电网将不再承担全额收购的义务,仅承担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的全额收购即可。这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收购政策的重大调整,对于可再生能源来说,将会有更多的电量将参与市场化交易,但同时也意味着市场化的售电压力将提高,而未来电价风险可能会成为最大的风险。
在未来电力市场化程度较高时,市场价格将会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在新能源集中出力的时段,电价将会下降,甚至出现零电价和负电价,如果无法提前预测电价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新能源投资商将会赚不到钱,而这或将会导致其减少投资,或者调整投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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