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上海展览中心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孙小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孙小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小明利用担任上展中心展览部经理、营销总监兼营销部经理、上展中心总经理、上展集团副总裁、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租用展馆、办公场地、广告区域、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3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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