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5月30日通报称,5月27日巴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区检察院、团区委、区妇联支持起诉的幼女起诉酒店民事赔偿案件。

2021年5月,肖某某(男,2001年出生)、陈某某(男,2001年出生)邀约网友邓某某(女,2007年出生)、欧某某(女,2007年出生)线下见面,四人一起吃饭饮酒,邓某某因酒力不胜很快便处于醉酒状态。饭后,肖某某、陈某某将两个女孩带到巴南区高职城某酒店,欧某某入住酒店时登记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当晚,肖某某、陈某某分别与邓某某和欧某某发生性关系。2021年6月,肖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近日,邓某某及欧某某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在办理入住时明知欧某某系未成年人,却未尽核查义务导致伤害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酒店分别赔付邓某某和欧某某5000元。庭审结束后,法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李自玲、黄春雷对两个女孩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对两个女孩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霾。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酒店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入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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