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诉#的消息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多个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一案,河北省检察院于4月8日发布案情通报,全文如下: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案件回顾
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一名13岁中学生被抛尸于蔬菜大棚中,被发现时,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学,案发地距离其中一名同学的家,仅有约100米。
据警方透露,经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埋尸的坑池深56厘米,在犯罪前一天已经进行预挖。
案件发生后,在全社会引起重大关注及讨论,加之近年来不断爆出的未成年人恶性伤害、欺凌,乃至杀人事件,在追责时出现的无法入刑的情况,公众与网友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被追诉刑事责任?
实际上,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而据此前报道披露,三名犯罪嫌疑人皆为13周岁。也就是说,符合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4月8日上午,检察机关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这无疑是检察机关对于公众对此案,乃至此类案件的关切和担忧的明确回应。
法律依据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
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据悉,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
3月15日,新华社授权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中指出:
全方位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审结案件4.1万件6.1万人,同比增长28.5%。法律和伦理底线不容挑战。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假借恋爱性侵多名幼女的倪笃群,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的王小山、孙保昌等,依法判处死刑。督导失责父母当好合格家长。未成年人孙某因父母忙于生计、疏于陪伴,沾染不良习气致违法犯罪。法院判罚后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履行监护责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经回访,在父母关爱下孙某回归正常生活。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同时,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依法适用缓刑7690人,同比增长63.8%,持续做好回访帮教,落实犯罪记录封存。3.7万名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课堂播下法治种子,融司法保护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
更多关切
案件发生后,舆论除了关注三名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追究刑责之外,还有更多由此案引发的关切。
如,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且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体系?比如是否继续向下降低刑责年龄,或根据犯罪的主观恶意而采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向上补足刑责年龄?是否要恢复“少管所”?是否可以追究监护人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教育层面,由于该案件疑似与校园欺凌有关,而这一话题是近年来家长和全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议题,也引发了舆论的广泛担忧与讨论。如,在防范和治理校园欺凌问题上,家庭、学校、社会各应担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相互配合?其中的难点又是什么?
令人欣慰的一点是,案件发生以来,教育部和各地都陆续出台了相关遏制和防范校园欺凌的政策、措施。教育部在近日发布的相关通知文件中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广泛开展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防治、心理健康、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急救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专题教育。3月20日,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明确考生初中期间有校园欺凌等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并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向师生家长发文呼吁:一起向校园欺凌说“不”。
当然,还有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如留守儿童问题。如,有观点认为,该案中,杀人者均为留守儿童,从价值观上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情感缺乏滋养,行为习惯缺乏示范和养成,日常生活缺乏意义体验。从各个教育治理主体的缺位看,他们无疑是被抛弃的一群,虽然未被遗忘,但对他们的关怀更多的也仅限于口号。一个人有被抛弃的经历,变坏的可能性就大了。
当然,“留守”并不能成为变坏的借口。任何人的行为动机都有其复杂的内外因,其中,可能会有一些显性的环境因素,也有很多隐藏在事件背后的具体的、个别的原因。
无论如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希望全社会,尤其是相关部门能以本次个案为鉴,本着公平公正、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复盘,从法律、教育、社会治理等各个维度,建立起积极有效的联动机制和干预体系,从根本上扭转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的问题,真正缓解家长和公众的焦虑。
参考资料:公众号“河北检察” 《案情通报》澎湃新闻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责,专家解读》公众号“教育论衡”《怎样看待李玫瑾重罚邯郸三少年父母的建议媒体相关报道》(杨震 李伟言)
媒体相关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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