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抛开舆情喧嚣,若决意要对“劣迹艺人”问题进行认真管理,其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值得持续深究。 一是,“劣迹艺人”由谁以及如何评定? 二是,“劣迹艺人”应否以及如何复出? 由此便不难理解社会舆论对艺德问题的格外关切。 近些年来,娱乐圈网络爆瓜成串,艺人“劣迹”的认定范围已经逐步从违法犯罪扩大到了社会道德领域;而在现实层面限制“劣迹艺人”从业范围、净化行业整体风气的需求及共识也与日俱增。 既然如此,管理主体是谁?管理方法在哪?

所以,管理主体是谁?答案十分明显。正因如此,消息简要、意义重大。 “劣迹艺人”问题,表面是业界、圈子问题,根子是人的问题。 人的问题怎么管?无论是两则消息还是《办法》,都指向了同一个组织单元名称——“道德建设委员会”。 我们不应吝啬对“道德建设委员会”的支持与期待,改善社会精神从来就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更不可能有捷径。至于“道德建设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干预甚至管理“劣迹艺人”问题,一定是道长且艰的。 前两者主要解决“‘劣迹艺人’由谁以及如何评定”的问题,后两者主要解决“‘劣迹艺人’应否以及如何复出”的问题。此外,关于“‘劣迹艺人’是否需要全面、永久封杀这一问题”,一旦当事态进入到了社会公共道德的管理范畴,便容不得再有否定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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