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至2日,北京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日常检查中查处两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法行为,两名施工人员分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1日上午9时,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属地街道、派出所在老山西里34号楼5单元门口处发现了一名正在施工动火作业的工人马某。

“你的动火报备呢?看火人和灭火器呢?”经询问,其动火施工未进行动火审批报备,未开具动火证,特种行业操作证超期未再复审,现场未设置看护人、未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马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人马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2日晚,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属地派出所夜查中发现,男子刘某在石景山区天宇市场街边底商门口使用电焊动火作业。

经现场调查取证,当日0时许,刘某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进行明火作业。经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派出所调查人员询问,刘某对违规明火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刘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提醒,动火作业无小事,安全措施要到位。施工动火作业要做到:作业人员有资质、施工人员要培训、动火手续要审批、动火作业要看护、动火施工不交叉、防火分隔要到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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