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其中明确了 RFID 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RFID设备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RFID设备技术发展和规模应用,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RFID设备管理的需要。

一是900MHz频段能够满足 RFID 设备产业需求,国内外RFID设备已基本不再使用800MHz频段,800MHz频段腾退后可重新规划使用,有利于频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19年第52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未将RFID设备列入微功率设备范畴,需进一步明确RFID设备属性及管理模式。

三是制定《规定》适应产业发展及行业应用需求,有助于尽早形成产业预期。

因此,《规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考虑到RFID产业发展趋势和频率使用情况,本次修订不再保留原规定中的840-845MHz频段,明确 RFID设备工作频率为920-925MHz。二是明确RFID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RFID 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三是增加对邻频铁路专用频率的保护,即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RFID设备时,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考虑国际移动通信(IMT)技术发展以及广播电视业务保护需求,调整了相关频段杂散发射限值。二是新增接收机阻塞限值,以提升RFID 设备抗干扰能力。

此外,考虑到800MHz频段RFID 设备已基本退出市场,《规定》中900MHz频段RFID 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较原规定无较大调整,对现有产业影响较小,经与产业界充分沟通,《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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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版式:王禹蓉

:王 涛 梅雅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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