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消费渠道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发布了多个典型案例。明确奢侈品、二手数码产品、盲盒类商品等纠纷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裁判规则,对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退货权利等不规范行为予以规制。


奢侈品经营者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有些奢侈品经营者虽然明确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法院最终的判决显示这样的标注“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例如,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某奢侈品女包,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胡某收到货七天内,在平台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该申请被韩某驳回。法院最终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请求。

本案明确,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网购奢侈品行业规范发展。


退货商品“不完好”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是否“完好”陷入举证僵局的情况下,经营者以退货商品“不完好”为由拒绝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的,法院可依照经验法则进行认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退货商品“不完好”并非消费者造成,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申请。

例如,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换: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拒收快递。

在吕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况,某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吕某从收到涉案羽绒服、申请退货到将快递寄回的时间间隔仅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般无法在如此短时间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况。涉案羽绒服被吕某长时间穿着或经过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吕某造成,不应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通报典型案例 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盲盒类商品已线上拆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后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遂诉至法院。被告北京某公司认为,原告购买的商品为福袋类商品,涉案店铺在商品详情介绍、下单、购买等过程中均设置了显著的提示“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已完成线上拆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福袋商品应属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手商品退货时,经营者对商品是否完好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非全新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在经营者主张退回商品具有划痕磨损等使用痕迹构成不完好,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原告宋某在被告谭某经营的店铺购买1件二手进口破壁机。在收到涉案商品后,拆封插上电源进行空转测试,认为噪音过大,故在平台客服介入下七日内申请退货退款。在宋某寄回涉案商品后,谭某以“机身处多处划痕,严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已经不是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将商品回寄回。宋某遂将谭某和平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某退货退款并按照商品原价的三倍赔偿。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非全新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认定,《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确立“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使得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消费者拆封试用,商家不能仅以“已拆封”“已测试”“已试用”为由认定商品不完好。如经营者主张退回商品具有划痕磨损等使用痕迹构成不完好,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手机包装拆封不影响“完好”,激活后贬损价值较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杨某通过某商城购买了被告北京某公司出售的一部手机,杨某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屏幕刺眼,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认为若不拆封则无法知晓商品是否适合自己的判断,该公司关于拆封商品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行为是违规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法院认为,手机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一般情况下,此类商品的“完好”并非“商品包装完好”。对于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单纯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理由。

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手机激活后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上述贬值损失由网络商品销售者承担将导致消费者与网络商品销售者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极不公平。消费者将商品包装拆封后,激活了手机,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涉案商品已经不完好。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法院提示,“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对于不同的商品,“完好”的标准亦有所区别。经营者应当进一步细化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在商品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注该商品是否适用该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消费者应当理性维权,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需保证商品“完好”,不得滥用权利恶意退货。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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