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彩礼58000元,结婚彩礼208888元,农村小伙花高价娶了个漂亮媳妇,正憧憬着婚后的美好生活。可仅3个月,妻子回了娘家,从此未归,小伙遂至法院起诉离婚退彩礼。近日,湖南怀化靖州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8年,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但因双方没有好感而未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王某和杨某仍然单身,双方家长再次撮合后,王某和杨某于2022年4月5日订婚,当日王某父亲向杨某母亲转账58000元订婚彩礼,双方于2022年7月3日登记结婚,王某父亲于2020年7月8日向杨某母亲转账208888元结婚彩礼。婚后双方居住一起约三个多月,夫妻关系有名无实,2022年10月,杨某返回娘家,自此后双方未一起生活,亦未生育孩子。王某多次要求离婚并退还彩礼,但杨某仅返还40000元,王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离婚问题上,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本案的争议在于彩礼款返还的问题,王某父亲于双方婚姻登记前后转账的共计266888元,均是依据本地习俗为原被告双方缔结婚姻而支付的,应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双方均属于农村家庭,王某原依靠打工为业,现待业在家,266888元彩礼在本地农村属于少见的大额彩礼,加重了男方家庭的负担。本案中杨某没有提交证据且未出庭抗辩,从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事实来看,没有彩礼用于双方结婚用途的证据和事实。王某和杨某虽缔结婚姻并一起居住约三个多月,但无夫妻之实,且与父母同住,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家庭责任、夫妻义务极其有限。可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互相都没有做到夫妻扶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同时,本案女方杨某的权益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属于初婚,也与王某在一起居住过短暂时间,对之后的人生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且女方家庭在双方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常理上从各方面也有一定付出,故对返还的彩礼数额应当予以适当扣减。彩礼总数266888元扣除已经返还的40000元外,本院斟酌确定为尚需再返还150000元为宜。

潇湘晨报综合靖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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