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5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文 杨希/漫画) 古往今来,讴歌母亲的名作不胜枚举。“母亲”一词的分量不言而喻,母亲也因其刚强、坚韧、包容被人们称为“超人”。但在成为母亲之前,“她”首先是独立的个体,也需要保护。母亲节当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则维护母亲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让单亲妈妈“居有所安”

周女士和柯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罹患重病。

双方因琐事争吵不断,柯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周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但若判决准予离婚,则要求分割共同建造的房产,并由柯先生支付劳务补偿、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和柯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人民法院于2016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故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柯先生向周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但认为案涉房产尚未办理产权,故对周女士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的主张,不予处理。

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关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女抚养、离婚时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的认定均无不当,予以维持。就讼争房产,考虑婚生女患病需要长期照料,周女士名下亦无其他房产等因素,结合案涉房产建造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及同居期间,故认定讼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建造,周女士对讼争房产享有合法权益。虽然该房产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周女士无法取得所有权,但仍应保护其使用权,故支持周女士要求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的请求。

让老年妈妈“老有所养”

母亲叶某华提起诉讼,要求其女洪某芬一次性支付2006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赡养费。洪某芬辩称叶某华有房屋租金、养老金、征地补偿款,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尚不具备需要赡养的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芬婚前与叶某华共同生活,承担了赡养义务;其婚后,叶某华虽身患疾病且丧失劳动能力,但每月享有养老金、房屋租金,月收入已超出2022年度厦门市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故不具备需要赡养的条件,不支持叶某华要求支付赡养费的主张。

叶某华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而非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并且生活困难,叶某华年满70,且曾患肿瘤疾病,明显缺乏劳动能力,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故判决洪某芬向叶某华支付赡养费。

让新手妈妈“育有所保”

刘女士与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因产假工资发生争议,提起仲裁,请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8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厦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产假工资。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刘女士就产假工资的裁决无异议,而公司提起诉讼则主张其与刘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产假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刘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差额。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女士产假158天,其中128天已经领取生育津贴,对于生育津贴没有覆盖的30天,公司应按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工资。因公司未连续为刘女士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导致其未能足额领取生育津贴,故应向刘女士补足生育津贴的差额,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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